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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78金融法自考资料: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4-03-08 09:23:57 编辑:紫薇

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5678金融法自考资料: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更多资料可查看:金融法考试题库自考金融法视频自考教材(相同课程各省教材不一定相同,请按省搜索)。

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银行客户与账户

一、银行客户的含义

银行客户是指委托银行办理金融业务或者接受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的人。

广义上说,银行客户泛指接受银行提供的任何金融服务的人,即包括机构客户,也包括公众客户;既包括结算客户,存款客户,又包括贷款客户。

二、银行账户的基本分类

具体表现为:1.根据账户的功能分为银行结算账户与存款/储蓄账户。【存款/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2.根据客户身份的属性分个人账户与单位账户。

三、账户实名制

账户实名制,指客户应当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开户,不得使用假名、化名、笔名。

实名制的意义:实名制有利于保护真正存款人的利益,建立个人信用,同时也便利国家的税收管理、惩治腐败以及洗钱行为。

我国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于2000年4月1日。

四、单位开户限制

1.法律规定

《商业银行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2.单位结算账户的分类

具体包括:1.基本存款账户【指存款人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2.一般存款账户【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3.临时账户【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4.专用存款账户【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3.现在开户数量的原因

金融监管上限制开户数量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1.为了对现金使用和流通进行监管,2.为了防范企业逃税、逃债。

第二节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契约关系

1.契约关系

契约关系的内容是银行向客户提供市场化的资金融通服务

市场化,指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是根据市场要求成立的,按照非市场的要求成立的。服务,就是指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内容体现为服务,即银行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银行作为中介来完成资金融通是服务的核心内容。

2.契约关系的法律性质

1)储蓄存款业务。2)结算业务。

二、银行与客户间契约关系的法律规制

1.双重调整

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受到两类法律的调整:金融监管法的调整与民法的调整。

2.行业惯例的地位

行业惯例通常是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一些比较有效率的制度,它虽然与契约自由的原则相悖,但符合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要求,因此法律承认其对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有约束作用。

三、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基本原则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公平原则,指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要体现公平。自愿原则,指当事人在金融市场进行的各种交易都要自主表达意思,自由达成一致,自觉履行合同。信仰原则,是商业银行与客户参加金融市场活动的基础。【金融市场是通过信用记录的方式来维持参加者的信用水平。】

四、银行与客户法律关系地位

具体体现在:

1.存取契约【当银行接受存款并签发存款凭条、存单,或登记存折予以确认时,存款合同才成立。】2.贷款契约【贷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合同就成立。】3、结算契约【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结算契约,通常自银行在客户的开户申请书上确认盖章时起,合同成立。】4.自动提款机交易【当客户输入密码、提款金额后按下自动提款机的确认键时,就对银行发出了“取款”的命令】

五、银行与客户法律关系的终止

银行与客户之间法律关系的终止,通常表现为关闭银行账户,称为“销户”。

主要包括单方面终止、协议终止、因法定事由而终止。

1.单方面终止

这是最常见的终止情形,而且多出于客户方面的行为,入客户取出账户上的全部金额,自愿销户。

银行依法也可以单方面销户。银行对1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2.协议终止

通常发生在客户对银行有借款或欠款的情形下。

3.因法定事由而终止

包括:1.自然人客户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解散、撤销、破产清算。

第三节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在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中,银行的权利主要有两项:1.收费权和抵销权;2.银行的义务包括保证支付、为客户保密、遵守营业时间、遵守结算纪律等内容。

一、银行的收费权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取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二、银行的抵销权

抵销,指债务的抵销,即两个人互负债务时,一个债务与另一个债务相抵,从而使得两个债务在等额内归于消灭。当事人行使抵销的权利称为抵销权。

抵销权在我国银行业务中一般称为“扣扣还贷”,即当客户欠银行的款到期时,如果客户拒不付款,银行可以扣收客户在银行活期存款账户中的款项归还贷款。抵销权是银行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权利。

银行行使抵销权应满足四个条件:1.互负债务;2.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债务标的种类相同;4.债权有效存在

三、银行对客户的保密义务

银行保密义务,指银行未经客户明确或暗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客户账户的情况、客户与银行的任何交易或从管理客户账户中所获得的任何有关客户的资料。

《商业银行法》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专门规定的可以查询、冻结、扣划储蓄账户的部门有九个: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

《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对个人储蓄账户和单位存款账户保密义务,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对由此造成的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财产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银行工作人员保密责任即是主观的,也是客观的。

四、银行保证支付的义务

1.对存款人的保证支付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2.遵守结算纪律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换,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

五、银行的营业时间

1.营业时间的法律意义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予以公布。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时间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银行若缩短营业时间,应当事先申请银监会当地分支机构批准。我国《商业银行法》不限制银行延长规定的营业时间。银行营业时间超过每周44小时是普遍现象。

第四节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一、客户的权利

具体体现在:1.存款客户要求返还存款的权利【存款客户有权要求银行返还与存入时相等数额款项的全部或者部分,这是其作为债权人的权利】;2.存款客户要求取得利息的权利【客户取得的利息收入是税后净收入】;3.知情权【客户在与银行办理业务前,有权获得银行服务的性质、风险、条件、收费等方面的信息】

二、客户的义务

具体体现在:1.借款客户还本付息的义务;2.诚信的义务。3.谨慎的义务【客户在金融活动中,自己也负有谨慎义务,以防范账户资金被盗或错误付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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