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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78金融法自考资料:其他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4-03-08 09:20:36 编辑:紫薇

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5678金融法自考资料:其他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更多资料可查看:金融法考试题库自考金融法视频自考教材(相同课程各省教材不一定相同,请按省搜索)。

其他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1.其他金融机构

通常是与银行、特别是商业银行相对而言的,因此又称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的范围:1.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2.信托公司、财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济公司、贷款公司等;3.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以“金融公司”面目出现的投资银行;4.保险公司以及养老金管理公司。

第二节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的,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1923年在河北省香河县建立了第一家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在管理体制、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等方面发生的变化:1.基本完成管理体制改革,初步形成“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管理框架。2.基金探索新的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3.消化历史包袱。4.盈利水平提高。

一、农村信用社的设立和变更

1.农村信用社的设立条件

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要按照方便社员、经济核算、便于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设置。农村信用社可根据业务需要下设分社、储蓄所,由农村信用社统一核算。

设立农村信用社需要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农村信用社筹建完毕,应向银监会申请开业,批准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法人营业执照。自银监会批准筹建之日满6个月,仍不具备申请开业条件的,自动失去筹建资格,且6个月内不得再提出筹建申请。

农村信用社发生法定的变更事项,应当报经银监会批准。

二、农村信用社的股权设置和组织机构

股权设置主要包括:1.入股方式【社员必须以货币资金入股】;2.入股限额【耽搁社员的最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农村信用社股本金总额的2%】;3.社员股权的转让。4.退股。

农村信用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任期3年,可以连任。

三、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

1.业务范围

农村信用社可以经营下来人民币业务: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外结算业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买卖政府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税、承销政府债券;提供保险箱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办理经批准的其他业务等。

2.监督管理

具体体现在:1.农村信用社必须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2.农村信用社对本社社员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50%,其他贷款应优先满足种养业和农户生产资金需要,资金有余,再支持非社员和农村其他产业。3.农村信用社坚持多存多贷、自求平衡的原则,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4.财物的监督管理。【农村信用社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

四、农村信用社的接管及终止

1.接管:

农村信用社在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监管部门可以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接管、整顿,改善资产负债情况,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接管不得超过12个月,需延期时最长不得超过2年。

2.终止:

具体体现在:1.农村信用社因分立、合并或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批准后解散。2.农村信用社因吊销许可证被撤销的,由监管部门组织成立清算组及时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本金和利息等债务。3.农村信用社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监管部门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第三节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是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以经营信托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信托的概念与法律关系

信托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1.信托法律关系的构成

信托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通常有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委托人,又称信托人,指把自己的财产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的人。受托人或称被信托人,指接受信托财产,并按约定的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的人。受益人,指信托指定的接受信托财产在经营中产生的利益的人。通常为第三人【他益信托】,也可以是委托人自己【自益信托】

3.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英美信托具有双重所有权。大陆法系国家遵循“一物一权”原则。我国强调信托财财的独立性。

4.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受托人是信托关系中最核心的主体,其行为决定整个信托的目的能否实现。受托人的义务包括:1.受托人必须按信托合同对受托事务进行善意的管理,像管理资金的事务一样管理信托事务;2.受托人不能任何理由,把信托财产变为资金的固有财产;3.受托者因自己的原因,管理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或违反信托合同处理信托财产时,受托人应在委托人、委托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的要求下,支付补偿金;4.信托关系结束时,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交还委托人或受益人。

二、信托业与信托公司

1.信托业的分类

以主体划分为:个人信托、雇员收益信托【典型方式有养老金信托、利润分享信托、储蓄计划信托】、公司法人信托、公益信托;按客体划分为:贸易信托、不动产信托、金融信托。

2.信托业的特点:

信托业与银行业、投资公司相比,主要特点表现为:(1)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受托人手中,受益人不能要求受托人向自己支付信托财产。而在银行存款关系下,存款人可以随时要求银行返还存款本金。(2)信托受益来源于信托财产的经营利润,没有利润就没有收益,而客户在银行储蓄,不论银行经营有无利润都得付利息。(3)信托业务的受托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经营,受托人得到劳务报酬,而不是与委托人分享红利。

我国的信托业都是与银行混合的,表现在:银行设信托咨询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经营部分存款和贷款业务。

我国信托业沿两条线发展:1.各专业银行设立的信托咨询公司及其信托业务;2.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设立的专门的信托公司及其信托业务。

四、我国现行信托公司的管理规则

1.设立条件

我国的信托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2.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但不得为对外借款的目的将信托财产用于质押。

第四节金融租赁公司

一、金融租赁的概念和特定

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购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金融租赁带来的效益:1.不需大量投资,就能及时得到所需技术设备;2.可以保持技术设备的先进性;3.对非经常性使用或尚无充分把握的技术设备,采取租赁方式较为有利。4.引进技术设备较快,并得到良好的服务。5.处理方法灵活,并受免通货膨胀的影响。6.能延长资金融通期限。7.能使得现金预算的编制比较灵活。

金融租赁的特点:1.租赁的对象一般是固定资产。2.融资与融物相结合。3.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4.以租金形式分期归还本息。

二、我国金融租赁业的发展与状况

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的特点:1.先发展国际租赁业务,后发展国内租赁业务。2.中外合资租赁企业比较重大,业务也比较活泼,但国内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相对缓慢。3.我国的租赁机构除了负责资金融通以外,还代客户联系厂商、安排商务洽谈、组织考察、培训技术等,并办理有关进口手续,有时还协助落实原材料来源,疏通设备的销售渠道等。4.根据国家政策,将租赁业务纳入国家计划。

金融租赁的主要形式:1.自营租赁【租赁期限较长,一般与设备耐用年限相同,中途不得任意解除合同】;2.售后回租租赁,简称回租【其特点是企业既能保持原有设备的使用权,又能将该设备占用的资金变成一笔应急的资金,可以增加流动资金或进行其他投资,以扩大再生产,同时又不会因出售设备影响生产】。3.转租赁,简称转租【一般适用引进外资或设备,其特点是国内租赁公司是中间人】

1.金融租赁业务运作过程:

金融租赁的专业化:我国的租赁公司分全国性公司和地方性过失。

金融租赁运作过程具体表现为:1.设备审批和选定;2.申请租赁;3.订购设备;4.直接发货;5.设备保险和保养【在租赁期间,设备的维修、保险一般由承租人负责,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6.支付租金;7.设备的转让、续租与退回。

三、我国现行金融租赁公司的管理规则

1.设立条件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领取金融许可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股东资格,须具有符合《办法》规定的出资人。2.注册资本,需符合《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纳货币资本】。3.从业人员,须具有符合中国银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4.内部治理,须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5.营业场所,须具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主要监管措施

具体体现为:1.风险监管【包括5项监管指标:1.资金充足率;2.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3.单一客户关联度;4.集团客户关联度;5.同业拆借比例】2.信息披露;3.风险资产管理;4.呆坏账准备;5.关联交易规则【1.不得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2.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3.重大关联交易经董事会批准】

4.特殊经营规则——有关金融租赁业务的民事规定

1.合同解除权限制:金融租赁合同是不可撤销的合同,一般绝对禁止承租人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免责:当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时,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以下三种情况除外:1.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完全是利用自己的技能和判断为承租人选择供货人或租赁物的;2.出租人为承租人指定供货人或租赁物的;3.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选定的供货人或租赁物的。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3.承租人的维修、保养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适用租赁物,适当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4.风险承担:尽管金融租赁中承租人不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却要承担租赁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如果为租赁物投保,无量投标人是出租人或承租人,保险费都由承租人承担。

第五节财物公司

一、财物公司概述

财物公司是经营部分金融业务的准银行。财物公司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大企业、大公司和集体公司。

财物公司的主要种类:分美国模式和英国模式两种类型。

财物公司的特点:1.与商业银行不同,财务公司主要经营批发性金融业务,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大企业、大公司和公司集团,不开立私人账户,不办理小宗存款、贷款。2.相对于商业银行,财物公司注册资本额较少、人员精干、机构小、业务活、服务优良。

三、我国现行的财物公司管理规则

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来业务:1.经批准发行财物公司债券;2.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3.对金融机构的股份投资;4.有价证券投资;5.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财务公司违法审慎经营原则的,银监会应当依照程序责令其期限改正;预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机该财物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依照有关程序,采取以下措施: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3.限制资产转让;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6.停止批准增设分公司。

第六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提取坏账、呆账准备金的方法对改善银行的经营状况,提高资产质量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我国现行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则

1.设立和组织机构

根据《条例》,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均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均有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了登记。

2.业务范围与经营管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来业务活动:1.追偿债务;2.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3.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4.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5.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6.财政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资金来源包括1,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再贷款;2.发行金融债券。

3.治理与监管

具体包括:1.内部治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2.经营监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3.税务监管。4.会计审计监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终止时,由财政部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4.法律责任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违反金融法律、行政法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给予处罚;违反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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