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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78金融法自考资料: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4-03-08 09:15:21 编辑:紫薇

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5678金融法自考资料: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更多资料可查看:金融法考试题库自考金融法视频自考教材(相同课程各省教材不一定相同,请按省搜索)。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商业银行,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它是一个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享有公司的各种权利承担公司应该承担的各种义务。

二、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体系

1.原国有银行

2.股份制银行

3.城市商业银行

4.外资银行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6.全国性商业银行与地区性商业银行

三、商业银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1.政策性业务的剥离;

2.国务院指定项目的贷款业务;

3.国家产业政策指导;

4.政府部门对商业银行的指导。

第二节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与退出

一、申请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简答、论述)

1.设立银行的条件,第一,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第二,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第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最低法定注册资本数额,商业银行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为5000万元人民币。银行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资本。

3.申请材料及审批程序,申请材料主要有: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中国人民银行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审批程序:取得许可证的申请者可在获得许可证之日起30天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开业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无正当理由6个月没有开业的,中国人民银行将撤销其营业执照。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

1.设立银行的分支机构,须提交申请书、申请人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经营计划和方针、营业场所与安全防范措施及其与业务有关的设备资料、央行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分行的营运资金,拨付给各分行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总行注册资本金额的60%.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分行的营业执照没有“法人”字样。

4.设立公告于连续营业,经批准设立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如果开业后自动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的,中国人民银行将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银行变更(多选、简答)

1.变更事项:第一,变更银行的名称;第二,变更注册资本;第三,变更总行或分行所在地;第四,调整业务范围;第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第六,银行修改章程;第七,银行变更董事长;第八,央行规定的其他的银行变更的事项。

2.变更的批准于公告,须经央行批准才能生效。

四、银行的接管

1.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商业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银监会的接管是行政行为,是银监会对金融市场监管的一项行政措施,而不是商业行为。

2.银行接管的程序。银监会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名称;(2)接管理由;(3)接管组织;(4)接管期限。

3.银行接管的例子

五、银行的结算与清算

1.因解散而终止。包括申请解散与银监会批准解散

2.因撤销而终止

3.因破产而终止

4.银行的清算。银行的清算程序是:(1)支付清算的费用;(2)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3)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4)偿还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债务;(5)偿还其他一般债权人的债务;(6)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5.实践中的一些做法

第三节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与监管

一、商业银行业务范围:(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中、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银行卡业务;(13)提供保险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商业银行业务的分类:

1.银行业务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

2.负债业务。

最主要方式就是吸收公众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委托存款等多种方式。

3.资产业务。

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发放贷款,包括各种期限的贷款、有担保或者无担保的贷款、对企业或者消费者的贷款、以及票据贴现等。

4.中间业务。

范围很广,有:结算、票据承兑、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等。银行对中间业务收取手续费或服务费。

三、银行经营的分业限制

1.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分业限制的环境

3.我国进行分业限制的原因

4.分业限制的变化

四、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借业务管理

1.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因为资金周转需要,相互之间借入、借出的资金头寸。其特点是期限短、无担保、利率较低。

2.商业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专业银行之间互相拆借的利率,由借款双方协商解决。实践中,同业拆借的利率一直是合同利率。

3.同业拆借的期限

1)银行金融机构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

4)金融机构拆除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第四节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与监管

一、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简答、论述)

1.安全性原则

2.流动性原则

3.效益性原则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

1.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后的银行资产之比。是衡量银行抵御贷款资产业务损失风险的能力的重要指标。

2.巴塞尔协议与资本充足率监管

8%的银行资本充足率是在1987年12月由国际清算银行的12各发达国家提出的《巴塞尔协议》中首次确立的,作为国际公认的控制银行信贷风险的主要措施。

3.我国资本充足率规定的沿革

4.现行资本充足率管理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三、其他资产负债比例监管

1.贷款余额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2.流动性资产余额限制

3.对同一借款人贷款限制

四、关系人贷款限制

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第五节外资银行监管的特别规定

一、外资银行的概念和特殊地位

外资银行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或中国境内机构合资经营的银行类机构。

外商独资银行及中外合资银行都是中国法人,依中国法律设立并自主经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外国银行分行是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地位。

二、对外国银行分行的特别规定

1.最低营运资金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2.业务范围及限制,

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国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业务。

外国银行分行受到的限制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不得从事银行卡业务,二是对中国境内公民吸收的人民币存款不得少于每笔100万,且为定期存款。三是不得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人民币贷款业务。

3.审慎性监管。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营运资金;二是流动性;三是境内资产比例;四是合并管理。

三、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的特别规定

1.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

2.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

3.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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