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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78金融法自考资料:存款与储蓄法律制度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4-03-08 09:26:55 编辑:紫薇

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5678金融法自考资料:存款与储蓄法律制度“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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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与储蓄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存款的概念与形式

存款分可做名词解,即存款人存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又可做动词讲,指存入银行的行为。

在我国银行实物中,将企业事业单位的存款称为存款。

存款依据不同的标准分为:1.单位存款与储蓄存款;2.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通知存款;3折实存款与保值存款;4.单位协定存款

单位存款有一定的强制性,储蓄存款的特征是自愿性与有偿性。活期存款是无期限限制,存款人可以随时提取的存款,定期存款是事先约定期限,到期后方可支取的存款。单位协定存款的最低级别存款额度一般不低于10万元。

根据存入本金与支取本息方式的差异,定期存款可以分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

折实储蓄与保值储蓄是银行为使储蓄存款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而给存款人提供的一种利益保护,体现了我国长期以来把储蓄当做社会建设重要资金来源而加以鼓励保护的政策。

二、存款关系的法律性质

1.债权债务关系

存款表示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商业银行法》确认了我国储蓄实务中长期奉行的原则,即“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它实际上高度概括了存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2.存款法律关系的特点

体现在:1.存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存款人讲款项交入银行并经银行签发存折、存单或者存款凭条时,存款合同成立。2.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货币的所有权自交付而转移。3.存款关系存续的时间比较灵活。4.存款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依具体存款类型而定。

第二节单位存款管理制度

一、单位存款的概念

单位存款,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

单位存款可以采取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存款形式。

按存款资金性质及计息范围,单位存款分财政性存款和一般存款。

二、单位存款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具体包括:1.限制现金的使用;2.对单位存款账户的管理;3.对单位定期存款的管理【单位办理的定期存款时,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签】。

三、禁止“公款私存”和“私款公存”

公款私存,指单位存款以个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公款私存除了获得本来无法获得的利息收入外,还有如下危害性:1.为单位私设“小金库”,逃避监督提供了便利;2.影响单位与银行间的组正常资金周转;3.容易逃税、漏税;4.易滋生腐败。

私款公存,即个人存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节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

一、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

储蓄利率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储蓄存款利率是受管制利率,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本利率之一;另一方面,储蓄又是一种民事行为,存款人与银行之间有一个储蓄合同关系,其中利率是储蓄合同的必备条款。

自动转存一般要有两个条件:1.定期存款到期不支取才发生转存,未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应当发生转存。2.要有约定才能转存,并按定期利率计息,否则要按活期利率计息。

二、代取、提前支取和挂失的规定

1.代取

定期储蓄委托他人代取,凭存单、存款人身份证及委托代取人身份证件办理。活期存款代取只凭存折,不需检查其他证件。

2.提前支取

储户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凭存款或存折、本人身份证件办理。

3.挂失

存单、存折或预留印签如有遗失,应当及时拿本人的身份证件,说明丢失原因,并提供存款日期、户名、储蓄种类、存款金额和账户等情况,向原存款银行挂失止付。核对相符,交1元钱挂失费;7天后补发。

三、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的规定

《商业银行法》规定,获得法律明确规定授权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可以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银行的存款。

按照现行金融监管规章,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但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银行的协助义务:主要表现为:1.银行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给予保密的,银行应当保守秘密。2.银行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3.银行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以相关客户欠银行贷款为由,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

四、存款人死亡后,存款提取、过户的规定

体现在:1.合法继承【存款人死亡时,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取得存款,应当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2、遗产争议【如果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议,由人民法院裁判;银行凭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3.无人继承财产【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公证部门证明,暂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4.境外人士的存款;5.无国籍存款人;6.持单人、持折人领取存款。

五、《刑法》中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没有金融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指通过某种形式,表面上看不爽吸收存款,实际上是吸收存款但是行为人又不具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犯罪。

《刑法》规定,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位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第四节存单纠纷的法律问题

一、存单

存单,是银行对存款人出具的证明其在该银行的存款金额的书面凭证。

存单与存折是银行办理储蓄业务出具的两种信用凭证。

存单的种类:1.根据存单是否记载权利人,分记名存单和不记名存单。2.根据存单是否可以转让,分可转让存单与不可转让存单【记名存单的转让采取记名人背书的方式,不记名存单的转让以交付方式完成】;

存单用途有两个方面:1.持有到期而取得本息;2.用于融资。

二、存单纠纷

存单纠纷分一般存单纠纷和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一般存单纠纷,指存单持有人与银行就存单兑付发生的争议。存单持有人可能是存款人,也可能是接受存单作为质押或债务清偿的第三人。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本质上是一个委托贷款或者资金拆借活动,只不过银行对委托人出具了存单,从而使借贷关系以存单关系的方式表现出来。这类纠纷,通常存在三方当事人:出资人、银行、用资人。

三、一般存单纠纷的处理规则

处理一般存单纠纷的关键是证据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1.存单与存款关系双重真实原则

存单是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存款关系的一个表证。由于实践中存在虚开、伪造、变造存单的情形,因此存单并非存款关系真实存在的充分证明。只有存款关系也同时存在,银行才有义务兑付存单。

如果要去银行兑付存单,那么存单真实性与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二者缺一不可。

2.如果存单真实,则存款关系是否真实的举证责任由银行承担

具体表现为:1).银行的举证责任;2).仅有银行底单的记载,不足以构成充分证明。

持有人以真实存单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银行如果拒绝兑付,就应当举证证明持有人与自己不存在存款关系。如果银行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未向自己交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法院可以认定存款关系不存在,银行有权拒付。但如果银行不能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银行间存款关系成立,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3.如果存单有瑕疵,举证责任在存单持有人与银行之间进行分配

瑕疵存单,指存单持有人提起诉讼的存单在样式、印签、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伪造或变造的,称为瑕疵存单。

持有人对瑕疵存单的取得提供了合理陈述,而银行否认存款关系存在的,银行应当对持有人与银行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

如果银行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未向银行交付上述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可以认定持有人与银行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如果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银行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应认定持有人与银行间存款关系成立,银行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4.伪造、变造或者虚开的存单

如果有充足证据证明存单系伪造、变造,法院将确认存单无效,驳回持有人要求兑付的诉讼请求,或根据实际存款数额进行判决。如果法院认为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涉嫌诈骗,还应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检察机关,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的处理规则

1.法律性质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款,属于违法借贷,合同无效。

2.责任分配的方式

具体表现为:1)情形一,资金经过银行转账+银行指定用资人【银行与用资人对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2)情形二,资金经过银行转账+出资人自己指定用资人【银行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40%】;3)情形三,资金未经过银行转账+银行指定用资人【首先由用资人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银行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赔偿责任】;4)情形四,资金未经过银行+出资人自己指定用资人【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银行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程,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用资人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20%】

3.当事人的确定

出资人起诉银行的,人民法院应通知用资人作为第三人禅机诉讼;出资人起诉用资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五、以伪造、变造、虚开存单进行质押的处理规则

1.伪造存单的质押

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

2.虚开存单的质押

存单持有人以银行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合同无效。

1)连带责任。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银行因其过程致使他人财产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存在过错。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银行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银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虚假存单或者虚开存单的核押

存单核押,指质权人将存单质押的情况告知银行,并就存单的真实性向银行咨询,银行对存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存单上火以其他方式签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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