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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78金融法自考资料:贷款法律制度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4-03-08 09:31:49 编辑:紫薇

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5678金融法自考资料:贷款法律制度“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05678金融法自考资料:贷款法律制度

更多资料可查看:金融法考试题库自考金融法视频自考教材(相同课程各省教材不一定相同,请按省搜索)。

贷款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贷款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贷款,作为名词时,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作为动词时,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款项的信用活动,又称贷款业务。

贷款活动分两类:1.一类是“贷款”,特指金融机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贷款;2.另一类是“民间借贷”,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活动。

贷款的法律性质: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它反映了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贷款之债是合同之债,贷款人是债权人,借款人是债务人。

二、贷款法律制度

在我国,调整贷款活动的法律制度包括两个部分:1.金融监管法有关贷款业务的规定;2.《合同法》、《担保法》等民商事法律制度中与借贷合同有关的规则。

三、贷款活动的基本原则

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和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应当遵守下列几项原则:1合法原则;2.应当遵循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应性原则。3.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4,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

第二节贷款种类与业务流程

一、贷款种类

1.按照贷款期限分:短期贷款【一年以内的贷款】、中期贷款【一年以上5年以下的贷款】与长期贷款【5年以上的贷款】。

2.按照贷款是否设定了:担保分信用贷款【风险由银行或金融机构承担】、担保贷款【又分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票据贷款;

3.按照承担贷款风险的主体分:自营贷款【包含两个要素:1.贷款的资金来源必须是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2.自主发放贷款,即商业银行资金承担风险、自己决策、以营利为目的的贷款】、委托贷款【其特征:1.委托单位提供资金,银行不得代垫资金;2.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银行按委托协议发放贷款;3.银行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4.贷款风险由委托单位承担,因为委托贷款下的借款单位是委托单位资金选择的,银行只是作为代理人,不承担风险;5.银行收取手续费,不收取利息】

4.按照贷款组织方式分单一银行贷款和银团贷款。

5.其他经过批准的贷款种类。如同业拆借贷款、信用证贷款、信用卡贷款、援助性贷款。

二、贷款业务的一般程序

具体表现为:1.贷款申请、2调查与评估、3贷款审批、4签订借款合同、5贷款发放、6货后检查、7贷款归还

第三节贷款合同的内容

一、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借款人,应当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我国国籍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借款人的权利

包括:1.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4.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5.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2.贷款人的义务

包括:1.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包括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户及其存款余额等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2.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物活动的监督;3.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4.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5.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同意;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3.对借款人的限制

包括:1.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业务;3.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4.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二、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贷款人,在我国必须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金融机构。

1.贷款人的权利

包括: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相关的资料;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以及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3.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产活动情况。4.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化收贷款本金和利息;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贷款人有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起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6.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2.贷款人的义务

包括:1.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2.公开贷款要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3.及时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给予书面答复。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超过1个月,中期贷款、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除外。4.对借款人的债务、财产及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3.《贷款通则》对贷款人的限制

《贷款通则》对贷款人从事贷款业务也规定了一些限制,主要有:1)不得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发放贷款:1.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2.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3.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4.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2)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3)不得为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贷款利率和利息

1.贷款利率的确定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标明。

短期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中长期贷款利率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

2.贴息、减息、免息

贴息,指利息补贴,即借款人在按照贷款合同的利率支付贷款利息时,可以获得一部分利息补贴,因此实际承担的利率低于合同规定的利率。

贷款贴息实行“谁确定谁贴息”原则。应贴补的贷款利息,由利息贴补者直接补偿给借款人。

第四节贷款合同的履行与债权保全

一、利息的支付

支付利息,是借款人因使用贷款资金而应承担的对价,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在合同履行期间付给贷款人。

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

《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禁止预扣利息的规定不适用于票据贴现贷款。

二、贷款的展期

1.贷款展期的程序

贷款展期的批准权属于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属于借款人。

中央银行对展期贷款的限制:1.短期贷款展期限制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展期;2.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3.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目的次日起,构成了逾期贷款。

展期贷款利率按签订展期合同之日的法定利率执行。

三、提前归还贷款

《贷款通则》规定,提前归还贷款的,应当与贷款人协商。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起履行债务,但提起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应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四、逾期归还贷款

借款人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是按照罚息利率支付罚息,其中,逾期归还的利息还要计入本金加收复利。罚息利率高于合同利率,所有对借款人有惩罚性。

《人民币利率管理办法》规定,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五、债权保全

1.债权保全的重要性

贷款人的债权保全在于对借款人的借款管理。借款人借改制、重组或破产等途径逃废债务,或者借承包、租赁等途径逃避贷款人的信贷监管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是我国当前的一个突出问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安全造成较大的威胁。因此,金融机构加强债权保全工作非常必要。

2.借款人法律地位的变化

借款人主体状态的变化分四类:1.借款人与其他企业进行合并、分立;2.借款人内部实行承包者、租赁制;3.借款人用全部或部分资产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或者对外联营、合资经营,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资产;4.借款人进行股份制改造或重组等。

3.对贷款合同的影响

借款人主体状态的四类变化对贷款合同的影响是不同的:1.借款人合并、分立时,贷款合同的借款人主体发生变更,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并后的企业承接合并前企业的债权债务,分立后的企业如果债务承担没有约定的,对原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借款人内部实行承包制、租赁时,对外的法人主体通常并没有改变,贷款合同的借款人也没有改变。3.借款人用全部或部分资产对外投资、联营、合资经营时,从理论上说,借款人用资产换取了所投资的子公司的股权或联营企业的权益,不会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4.借款人进行股份制改造或重组,都导致法人资格的改变。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4.“债务随资产转移”的司法规则

“债务随资产转移”的司法规则可言适用于上面提到的借款人以对外投资、联营、合资经营的名义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形。

六、《刑法》中的贷款犯罪

1.高利转贷罪

这种行为是以牟取高额利息为目的,以转贷为手段,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借给他人,并且借款数额较大的一种犯罪。

《刑法》规定,对犯有高利转贷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机构犯高利转贷罪的,对机构处于罚金,并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贷款诈骗

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且数额较大的一种犯罪。

欺诈手段包括: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刑法》规定,对犯有贷款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虚假信用申请罪

《刑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者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贷款诈骗罪构成的要件:1.在申请银行信用过程中有虚假陈述;2.逾期不还贷款;3.给银行造成巨大损失。

4.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罪

该罪包括两种情形:1.向关系人违法发放贷款;2.向其他借款人违法发放贷款。

《刑法》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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