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4231建设工程合同(含FIDIC)条款自考复习资料:合同保全的概念“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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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制度。
合同保全不同于合同担保。首先,合同保全的作用主要在于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而合同担保则是在于增加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的量,使第三人的财产也成为债权实现的保证,或者使债权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物权,可通过物权的行使,使债权优先得到实现。其次,合同保全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代位权,系债权的法定从权利,而合同的担保多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设立。另外,合同保全是债权效力的一部分,而合同担保多是在原债之外另行设定了担保之债。
合同保全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不可以依合同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但依合同保全制度,合同债权人却可以依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而取得对第三人的影响。可见,合同保全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2)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生效期间。如果合同未成立、无效或已被撤销,则无合同保全的余地。
(3)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措施均在于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从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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