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4231建设工程合同(含FIDIC)条款自考复习资料: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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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它们的行使,只是在一定的期限内中止履行合同,并不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债务。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对抗辩权人是一种保护,免除其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等压力,因此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其作用比违约责任还积极,亦不逊色于债的担保。
行使抗辩权就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而非违约,应受法律保护。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一般负有先履行债务的责任,即完成约定的工程形象进度,而发包方则负有后履行债务的责任,即审查承包方工程进度月报表后及时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若承包方未完成约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虽然完成了约定的工程形象进度,但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则发包方有权拒绝承包方的付款请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另一方财产显寥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可能时,享有中止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享有者为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方.权利发生的条件是对方有丧失履行能力的可能;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享有者为没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权利发生的条件为对方尚未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安抗辩权也不同于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产生于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债的主旨的场合,并不要求他方有难为给付的可能。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享有者为后履行义务的一方,而不安抗辩权的享有者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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