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4231建设工程合同(含FIDIC)条款自考复习资料:债权人的撤销权“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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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权的概念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针对债务人滥用其财产处分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如诉讼费等。
2.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客观方面债务人实施了一定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此类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有恶意。恶意是指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第三人的恶意指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该财产时,第三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将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情形的,则为善意。
3.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的行使在于保全债权,因而只能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否则,就是对债务人过分的干涉。
(2)关于撤销之诉中的被告。若债务人实施的是单方行为,则应以债务人为被告;若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实施行为,则应以债务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
(3)撤销权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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