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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31建设工程合同(含FIDIC)条款自考复习资料:债权人的代位权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3-10-31 10:00:21 编辑:兔子

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4231建设工程合同(含FIDIC)条款自考复习资料:债权人的代位权“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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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对第三人产生了拘束力,此项权利为法定权利,随债的移转和消灭而移转和消灭。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代位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全自己的债权,增大自己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3)代位权是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4)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虽为一实体权利,但只能依诉行使。

2.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代位权的行使应符合以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代位权是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而行使其债权,当债务人的债权不存在时,无从代位。而在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时,也不能代位行使,因为此时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应当行使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就有可能超过诉讼时效等。所谓能够行使,是指不存在任何权利行使的障碍。如果债务人已积极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或已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由于其债务人的原因而未能实现债权,则不属于怠于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这主要是指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又不积极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以获得财产来清偿自己的债务,从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5)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代位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因而代位权的行使不应超出这一目标范围,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内容可查看“自考复习资料”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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