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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意思自由创设。
2、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定、转移、变更和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3、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关系得债权行为相互独立,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不受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影响。
4、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5、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其代表。按照这种主义,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除需要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达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此合意纯以物权变动为其内容,故称物权合意。这种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的立法,称物权变动的物权形式主义。
6、所有权——指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权利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7、取得时效——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8、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他便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10、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抑或复数的人就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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