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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2民法学自考资料: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4-04-27 10:00:30 编辑:紫薇

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0242民法学自考资料: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00242民法学自考资料: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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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

第一节: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概述

一、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含义: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应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侵权行为构成须具备4个条件:损害事实、损害与行为间的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的关系

1、归责原则是立法者根据社会实际需要而确定的责任由谁承担的标准。

构成要件是在归责原则的指导下产生的认定侵权行为的条件,因此归责原则是构成要件的基础和前提。构成要件是归责原则的具体体现。

2、归责原则是抽象的、普遍的法律规则,是对侵权行为法基本规范的高度概括;

构成要件是明确的、具体的法律依据,是审判人员在具体案件中确定责任是否成立的直接法律依据。

3、归责原则决定了构成要件的内容,不同的归责原则其构成要件不同。

第二节:损害事实

一、损害的概念和特征

损害:指一定行为或事件造成的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益。它具有如下特征:

1、客观确定性。2、不利益性。3、可救济性。

二、损害的分类

1、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损害的后果。)

对于财产损害一般适用财产性民事责任形式;对于非财产损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适用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形式,而不适用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形式。

2、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实际损害和可得利益损害。

对于实际损害一般应赔偿,而对于可得利益损害在某种情况下依法不予以赔偿。

第三节:损害与行为间的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含义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客观事物、现象的前因后果的关联性。

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前因后果关系。

因果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客观性。2、社会性。3、相对性。4、时间的连续性与顺序性。

5、表现形式的复杂性。6、确定方式的逆推性。

二、因果关系的确定: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学说

1、条件说:认为凡属发生结果的条件都是原因。凡是原因对结果的发生都有同等的原因力。

2、原因说:认为引起结果发生的诸因素之间应区别原因和条件,其中之一是原因,其余是条件原因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条件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我国司法实践承认偶然因果关系的存在。

三、行为对损害的原因

1、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原因对损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

通常其行为是主要原因的,应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是次要原因的,应承担次要责任。

2、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行为作用于损害结果的形式)

间接原因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行为人的行为介入第三人的行为而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的行为介入自然原因;

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受害人的行为;

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延伸到第三人发生的损害如属直接原因,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应承担民事责任;如属间接原因,则因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第四节:行为的违法性

一、行为违法的含义:

行为违法:指行为不合法律要求,即违反法律规定,行为违法具有如下特征:

1、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2、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合乎法律规定的要求。

3、行为违法性的内容包括:违反特定义务,或者侵害他人的权利。

二、行为违法的形态

1、作为违法与不作为违法。(行为自身性质)

2、故意违法与过失违法。(行为人主观的心理状态)

3、单独违法与共同违法。(违法行为人的人数)

第五节:过错

一、过错的概念和形式

有客观说和主观说两种学说。民法上的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违法义务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民法上过错的形式有两种:

1、故意: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有害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有害结果的发生。故意构成要件有:

(1)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有害后果。

(2)行为人希望这种有害后果的发生或有意识放任有害后果的发生。

2、过失:指行为人应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能预见,或虽预见到了却轻信此种结果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

3、区分故意与过失的意义:

由于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因而民法中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一般仅因过错的有无而定,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有所不同,区分故意和过失一般无多大意义。

但是在下列场合区分故意过失仍有意义:

(1)混合过错的情况。(2)共同过错的情况。(3)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

(4)侵害人格权的情况。(5)实施民事制裁时。

二、过错的认定

过错的认定应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

首先,原则上应以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并考虑法律对其注意义务的要求;

其次,还要考虑每个具体行为人的识别能力,以确定他在当时的条件下,是否应该或能够选择合理的行为。如果某个行为人的识别能力超过或者低于一般标准,就不应按照一般人的预见能力认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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