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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保护与资源保护概述
1、自然保护法,以保护生态系统平衡或防止生物多样性破坏为目的,对一定的自然地域、野生生物及栖息地实行特殊保护并禁止或限制环境利用行为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自然资源保护法,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立法意图:确定自然资源的权属关系、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对环境生态利益的保护、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自然保护法、自然资源法的异同
相同点:二者都是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构成部分;保护对象存在一部分重合;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区别:立法目的不同;环境要素保护的侧重点不同;保护方法不同
4.我国自然保护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自然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陆生动物保护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
自然资源保护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
第二节自然保护法
一、野生生物保护法
1.野生动物保护法
(1)野生动物,非人工驯养、在自然状态下生存的各种动物。
(2)一般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
(3)保护的法律规定:分类保护;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野生动物救助及致害补偿制度。
(4)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的法律规定:
①管理体制:野生动物保护实行分部门和分级监督管理的体制。
②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制度: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
③实施猎捕许可及禁限制度: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④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行为的管制:
第一,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
第二,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一级或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的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级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三,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出口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四,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规定,捕捉、猎捕、出售、收购、科研等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出售、收购、加工、出口都属于经营利用范围。
⑤外国人从事涉及野生动物行为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在野外拍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2.野生植物保护法
(1)野生植物,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包括药用野生植物、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
管理体制: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国务院环保部门负责对去阿诺野生植物环保工作的监督协调。
(2)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规定
①分级保护及名录制度: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务院林业、农业商同国务院环保、建设部门。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由省级政府保护的重要野生植物
②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规定:【多选】
第一,设立自然保护区、保护点或保护标志:在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建立自然保护区;去其他区域,县级以上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可建立保护点或设立保护标志。
第二,监测制度
第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四,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3)野生植物管理的法律规定
①野生植物资源档案制度:
②野生植物采集证管理制度: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必须经采集地的省级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签字,向国务院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签字后,向省级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申请采集证。
③野生植物贸易限制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④外国人从事与野生植物有关活动的管理规定: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4)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控制
外来入侵物种的引入方式:有意引进、无意引进、自然入侵。
外来入侵物种:在当地的自然或半自然生态系统或栖息地中形成了自我再生能力,建立种群并影响和威胁到当地的生物多样性的一种外来物种。
二、自然区域保护法
1.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规定
(2)自然保护区:保护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
(2)一般规定:
自然保护区规划: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拟定,国务院批准。
管理体制: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国务院环保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管理。
(3)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法律规定:(重要)
设立:①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②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③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④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溶洞、化石、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⑤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分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建立的程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国务院环保部门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市州级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保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须经国务院批准。
自然保护区的分区: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重中之重】
核心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划定核心区。核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法批准外,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核心区面积不得低于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1/3。【面积不低于1/3】
(4)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规定:(重点)【污染防治法与自然保护法的关联】
管理机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省级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机制:资金来源主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的财政安排,国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防止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肯定不能做的】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研究观测、调查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科学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者,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罚款。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肯定不能做的】。因教学科研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活动成果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2.风景名胜区、城市景观与文化遗迹地的法律规定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管理体制: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
(1)风景名胜区的设立: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价值、规模大小等,分为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
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申请国家级;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申请省级。
(2)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规划由县级政府编制。
总体规划:应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20年。
(3)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法律规定:
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易燃、放射、毒害、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禁止在景物或设施上刻划、涂污、乱扔垃圾。张贴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等应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禁止违反规划,在风景区内设立各类宾馆、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在国家级景区修建缆车、索道,选址应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景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景区规划,并与景观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3.海洋生态与海岛保护的法律规定
(1)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为四种类型:一类是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二类是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与人类食用直接相关的工业用水区;三类是一般工业用水区、海滨风景旅游区;四类是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2)海洋保护区的法律规定:
①海洋自然保护区:以保护海洋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而保护生态)为目的,在海域依法对具有特殊经济、科研或社会价值的保护对象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设立条件:①典型的海洋自然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虽遭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②海洋物种丰富、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域;③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④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区域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设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划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②海洋特别保护区
宗旨:在积极推进海洋资源、环境和空间开发的同时,维持海洋自然景观和资源再生产能力,维护海区的两性生态平衡不被破坏并能得到改善。
凡是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允许适度开展下来活动:生态养殖、人工繁育海洋生物物种、生态旅游、休闲渔业、无害化科学实验、海洋教育、其他。
4.海岛保护
(1)有居民海岛的生态系统保护
应当划定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区域,并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生物栖息地,防治海岛植被退化和生物多样性降低。
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生态保护实施优先建设、或者与工程项目同步建设的原则。
(2)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禁止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沙、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由海岛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3)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
国家对海基点所在的海岛、国防用途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等具有特殊用途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实行特别保护。(海基点及其保护范围周边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禁止在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于2~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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