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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概述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指因实施了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的主体,依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环保法的法律责任分类
(1)行政责任: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施违反环保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
(2)刑事责任:个人或单位实施破坏环保的犯罪行为,应承担的刑事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
(3)民事责任:环保法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施环境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政责任
1.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政责任,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在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律规范时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环保行政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包括环保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环保行政相对人。
2.环保行政处罚,由法律授权的环保部门和其他行使环保监督管理权的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处罚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违反规定但又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给予的行政制裁。
(1)种类:①警告;②罚款;③责令停产整顿;④责令停产停业关闭;⑤暂扣、吊销许可证或其他许可性的证件;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⑦行政拘留。
(2)环保行政处罚的实施
①实施主体:
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处罚,只能由各级政府作出,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作出。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①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②当事人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手段;③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④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⑤当事人盖章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②实施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公民50元以下、法人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可当场处罚的场合。
一般程序:适用于简易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场合。
听证程序:适用三类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或没收(公民5000、法人5万)。
逾期不复议、不起诉,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环保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到期不交罚款的,每天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有行政强制权的,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冲抵罚款;无行政强制权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措施:
①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处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的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经复议,认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显失公正,复议机关可以撤销或变更该决定。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的除外
最终裁决的两类情形:①国务院作出的复议决定;②根据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复议决定。【选择、案例】
②行政诉讼
无前置程序的:未规定复议是行政诉讼前置程序的,既可起诉又可申请复议。但复议或起诉,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复议前置的: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不服,应当先向作出行为的原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的决定是最终裁决。【经常考,案例分析找错】
时效:对复议决定不服起诉的,诉讼时效15天。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3个月。
3.行政处分
(1)行政处分对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2)行政处分种类:警告(处分期间6个月)、记过(处分期间12个月)、记大过(处分期间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开除,6种。对环保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决定。
(3)程序:公务员违纪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公务员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陈述和申辩。给予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处分决定书面通知公务员本人。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案例分析】
(4)应撤销处分决定的情形:【背,多选】:①处分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②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③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5)应变更处分决定的情形:①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决定错误的;②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③处分不当的。
第三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事责任
1.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如下特征:
(1)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侵犯的客体:过去认为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随着环境意识的提高,环境利益及公共安全这一客体成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首要客体。【选择】
(2)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两类行为----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且通常要求以违反环保法律规定为前提。大多要求违法行为实际造成了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实际后果。
(3)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体:自然人、单位。
(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观方面:故意、过失两种形态。
2.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刑事责任的重中之重)
(1)污染环境类犯罪:
污染环境罪(结果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3-7年,并处罚金。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行为犯):刑法339.1: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使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结果犯):刑法339.2: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10年,并处罚金。
(2)破坏自然资源类犯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
非法狩猎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行为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5-10年,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10年以上,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第一个没收财产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行为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10年,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10年以上,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第二个没收财产的】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结果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
非法采矿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以上)
破坏性采矿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即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30万以上。)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行为犯,有“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盗伐林木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
(3)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相关的犯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或者在领海、内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以上物品的,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论处。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3.追究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刑事责任的程序:【多选】
(1)移送。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案件移送。
(2)侦查。审查后认为应当立案的,应立案并侦查,收集、调取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可先行拘留,符合逮捕的依法逮捕。
(3)审查起诉。公安机关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检察院认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向法院提起公诉。
(4)审判。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理。
第四节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1.环境侵权,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导致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并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1)内涵有两方面:①环境侵权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排放污染物或损害环境,进而侵犯他人权利;②环境侵权侵犯的客体主要包括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环境权。
(2)分类:
生态污染,指因开发利用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而造成生态破坏,进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
环境污染,指因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而造成环境污染,进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
环境污染侵权属于特殊侵权,适用不同于一般侵权的特殊归责原则与规则。
2.生态破坏侵权的民事责任
(1)归责原则:生态破坏侵权属于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加害人只有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2)构成要件:①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②行为的违法性,③损害事实的存在,④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生态破坏侵权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三种。
不可抗力:自然现象(地震、台风)、社会现象(战争)。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可以免责;受害人过失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可以减轻责任;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原因:损害是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4)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般包括损害赔偿、侵害排除两种。
3.环境污染侵权的民事责任:
(1)特征:①主体的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②加害行为在价值判断上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③侵害状态的间接性、继续性、反复性、广阔性和累积性。④环境污染侵权兼有私害性和公害性。
(2)归责原则: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污染者因污染环境给他人造成损害时,不论污染者主观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3)构成要件:①损害后果,②污染行为,③两者的因果关系。
(4)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两种。
不可抗力:①不可抗力事由必须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时,才能免责;②在环境污染侵权场合,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行为人还必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时才能免责。
受害人过错:通常情况下,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赔偿;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原因不再是免责事由:如果损害是第三人造成,第三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向污染者或者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排除侵害、损害赔偿
4.环境侵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环境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的意义:
与民事诉讼程序相比,行政处理机制在解决环境侵权纠纷方面具有显著意义:【主体差异、经济性、简化程序】
①行政处理制度能正视当事人间因社会、经济地位差异产生的能力差异所造成的实质不平等现象,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公平性。
②行政处理程序所需费用主要由国库负担,减轻了当事人负担。
③行政处理程序更为简便,有利于简化程序,迅速妥善解决环境侵权纠纷。
(2)环境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是3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收到污染损害时起算。
因环境污染引起是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即:环境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
5.环境侵权诉讼的证据规则
(1)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证明标准降低。
(2)我国,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3)因固体物、水污染、由加害方、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我国《侵权责任法》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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