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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重点:环境污染防治法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4-02-01 09:17:32 编辑:紫薇

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重点:环境污染防治法“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更多资料可查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试题库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视频自考教材(相同课程各省教材不一定相同,请按省搜索)。

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1.环境污染,是在人类生产、生活中向环境排放了超过环境容量的物质或能量,导致环境质量降低,进而对人体健康、财产及生态系统平衡等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

范围:依照《环境保护法》24条规定,受我国法律控制的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

特征:环境污染须伴随人类活动而产生;环境污染须为物质能量从一定的设施设备向外界排放或者泄漏;环境污染须出现环境质量下降的结果。

2.环境污染的分类:【简答】

①以产生污染的人类活动为标准,分为:工业、城市、农业环境污染。

②以被污染的环境要素为标准,分为: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

③以污染物性质为标准,分为:物质污染、能量污染。

3,环境污染防治法,指以保护环境,进而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为目的,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人类活动实施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

从控制对象、目标与方法看,我国的环境污染防治法体系由三部分内容组成:①物质污染防治法。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化学物质污染防治。②能量污染防治法。包括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振动与电磁辐射污染。③污染源头及全过程管理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二节物质污染防治法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

1979年,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大气污染防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1、大气污染防一般规定:四个制度、一个管理体制

(1)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与分部门监督管理(对机动车船污染由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部门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2)大气环境标准制度:我国大气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1982年首次公布。

2012年修订后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类区是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其他特殊保护地区(执行一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类区是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农村地区(执行二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3)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定制度:

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定制度的实施主要包括三个步骤:①确定总量控制区。②确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③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分配。

(4)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度:

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重点旅游城市,应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5)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制度:

大中城市环保部门应定期发布,包括大气环境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种类、污染危害程度。公众大气环境知情权

2.防治燃煤污染

控制煤炭开采;控制煤炭的使用,推广清洁能源;达标、限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要求,让其达标;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不能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在人口集中地区堆放污染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治污染大气。

3.防治机动车船污染

①达标上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船。省级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对在用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

②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优质燃料油。

③交通、渔政等有监督权的部门、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车船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污染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二、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陆地水污染,即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海洋污染防治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

1.一般规定

(1)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环保部门)与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2)水环境标准制度:

水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该标准将地表水水域功能区划分成五类。在水污染排放标准方面,最重要的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类——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II类——集中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珍惜水生生物栖息地;III类——集中水源生活饮用水地表水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IV类——一般工业用水区、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区;V类——农业用水、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超标排污的,责令限期治理,罚款应交排污费的2-5倍。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3)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级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4)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①省级政府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②按照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政府。③市县政府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政府环保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

(5)水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应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要取得排污许可证。

(6)排污监测制度:

排放工业污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排放的污水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连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确定。

2.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制度:有偿服务、免交条款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交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应专款专用。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免交排污费。

3.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政府提划定方案,报省级政府批准;跨区域的,由有关政府协商,上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协商不成,【上级定】上级政府环保部门会同其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部门提方案,报其同级政府批准。

有关地方政府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标记和标志。

划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在外围设准保护区。

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不能增加排污量。

4.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该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企事业单位发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或环保部门报告。如果报告环保部门的,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海事主管部门】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企事业单位造成一般水污染事故的,罚款、责令限期治理、消除污染;造成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对领导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上年度从本单位所得收入的50%以下罚款)。

对单位的罚款:造成一般或较大水污染事故的,直接损失的20%罚款;造成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的,直接损失的30%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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