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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行为的现状、危害及其防范
众所周知,在我国的保险市场,机动车车险一直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重要领域,但是我国的保险特别是车险行业还处在探索发展阶段。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意识在人们心中强化,人们对于车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但遗憾的是,如今车险却成为了一部分人谋求不当利益的工具。有政协委员指出,目前车险理赔中,15%以上是为骗保而故意制造的事故,的确令人痛心。如此境况下,中国的车险行业正在经历一场变革。
一、保险欺诈行为的现状
保险是一种集科学技术性和社会互助性于一体的经济损失补偿和人身伤害给付制度,以补偿经济损失、防灾防损,保障人民生活及社会的安定,同时在聚积生产、建设资金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保险行业欺诈等犯罪行为也不可避免地出现。根据数据显示,保险业发达的美国,当前的保险犯罪仅次于毒品犯罪,仅1994年医疗保险中的欺诈就导致美国人寿保险公司估计500亿美元的损失。而据日本警方统计,日本以意外伤害健康保险实施欺诈的案件,1985年竟高达994件,欺诈金额也激增到18.98亿日元。而近两年中国车险市场上出现的“撞车手”骗保团队之庞大,涉案数额之广也震惊了整个保险行业。因此,加强对保险欺诈的研究,探求防范对策的任务迫在眉睫。
二、车险欺诈行为的危害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保险市场的扩大,汽车保险的欺诈行为的日益猖獗给社会将带来诸多危害。
(一)车险保费的上升,加重投保人的负担。消费者对于保险产品的需求和生活必需品一样,具有较低的价格弹性。也就是说在汽车保险诈骗行为猖獗,理赔额居高不下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将增加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反之,若能实现汽车保险欺诈行为的控制,保费也将随之下降,我们称之为“反欺诈红利”。
(二)对汽车保险经营制度的冲击。当车险欺诈行为得不到控制致使保费的提高,而保险公司对客户的教育没有跟上,顾客会对保险公司产生不信任感,保险公司形象恶化。其次若保险公司不能做好保险欺诈行为的防范,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将受到影响,严重时出现现金流不足,甚至导致破产。
(三)保险欺诈行为对社会风气也有很大危害。车险的欺诈行为代表的是恶意与失信,与我们崇尚的善良、诚信的美德冲突。整个社会处在欺诈行为盛行的风气之下势必影响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
三、车险欺诈行为的防范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
在美国,包括车险诈骗在内的保险诈骗行为不仅被视为一项严重的对受害人利益的侵权行为,而且被视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有《反保险欺诈法》、《保险欺诈局法》等法规予以实现。这些法案对特别欺诈科、保险诈骗局、民事责任豁免等与反欺诈有关的内容进行了规定。举例来说,美国对欺诈警示语、强制报告义务、特别调查科、承保前的车辆检查等事项作了强制性规定,对从事正常反保险欺诈的保险人给予民事法律责任豁免特别是民事责任豁免的规定,这使得反欺诈的深入调查有了可行空间。
(二)行业性组织建设的需求
形成保险公司为主体,包含政府部门、行业性组织和消费者在内的防范保险欺诈的组织体系是欧美反欺诈行动中的重要环节。在美国多数州的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建立起自己的内设机构——特别调查科SIU,作为反保险欺诈的常设机构。同时还设有保险服务局(ISO)这样的行业性机构。ISO是目前美国最大、最全面的综合保险理赔数据系统,通过二万多个终端与保险公司连接,每天有数十万条理赔记录输入系统,保险公司可以适时地查询理赔数据,从而发现嫌疑,有力打击保险欺诈行为。而这样的组织正是我们所缺乏的,很多时候,诈骗团伙会对购置的车辆频繁更换保险公司,在当前保险公司保险信息并未联网的情况下,调查人员很难发现频繁发生事故的蹊跷。这就给反欺诈造成了很大困难。
(三)定损行业的市场化规范化
在现实生活中,车险诈骗人特别是“撞车手”一类的团伙会与保险公司的定损人员勾结,使他们的诈骗行为成功率大大提升,甚至定损环节还存在“潜规则”,定损的数额可以很大程度上受到定损员主观上的影响,这就给车险诈骗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国际上通常采用的定损方法是:以电脑技术定损为主,人工为辅的方法,而且国外的保险公司都不经营估损业务,而是交给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来完成,这样能大大降低人为因素对于车险理赔的影响,而在中国,汽车保险行业的整体规范还是个空白。因此,汽车定损行业还需要更好地发展。
(四)提高保险公司业务员的素质水平
如今保险公司普遍存在为保险签约量而忽视顾客信息的收集,一旦发生事故涉及理赔,当需要通过详尽的顾客信息来规避车险诈骗风险时,顾客信息就显得格外重要了。同时,通过及时了解详尽的顾客信息也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提供合适的保险给合适的顾客,以达到最大效益。
(五)加大监管规范汽修市场
从现实经验来看,汽修厂已经是汽车保险诈骗团伙的聚集地,绝大多数车险诈骗行为来自汽修厂一手策划。因此整顿国内汽修行业,通过立法、行政等措施实现汽修市场的规范化也能很好地防范汽车保险诈骗行为的出现。
(六)我国车险奖惩系统的改进迫在眉睫
上世纪70年代开始,Loimaranta(1972)、Lemaire(1976)等人就对奖惩系统(BMS)做了研究,“对上一保险年度没有发生索赔的投保人,在下一年度续保时给予保费上的优待,而对于上一保险年度发生索赔的投保人,则在下一保险年度提高其续期保费”的制度称作奖惩系统(Bonus-Malus System,简称BMS),国内也称为无赔款优待(No-Claim Discount,简称NCD)。国外BMS系统在二十余年的实践中已经证明了其有效性。然而在国内,无论是从孟生旺教授等人做过的实证研究还是在研究比较国内现有车险条款中的NCD系统与国外BMS系统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国内NCD系统通过保费惩罚来防范车险诈骗的能力远远不足。举公认的BMS样板——比利时车险的奖惩系统为例,通过合理的精算厘定,保费水平从低到高分为23个等级,最低等级为0.54,最高可达2。若一年无事故,下一年保费水平降低一级,经历四年连续无索赔后,保费水平如果高于100,则保费水平变为100;一年内如果发生索赔,首次索赔保费水平增加4级,后来的每次索赔保费水平增加5级。
与此同时,各保险公司之间有一个统一的信息系统,在转换保险公司时,投保人只有获得原保险公司原所处等级的证明,才会被新保险公司接受。该方案的奖惩规则更加严厉,对索赔频率高的车主惩罚力度是极大的,例如,一辆商务车在一年内发生2次索赔,它的保费就将变成原来的2倍。对于一名普通车主而言如此昂贵的代价能有效地遏制了车主刻意制造事故的骗取保费的行为。而比利时的实践经验也证明了该规则的有效。
而国内市场中,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的奖系统为例,该条款下有13个等级,最低等级为0.3,最高等级为3。看似惩罚的力度较之比利时的BMS系统大(最高等级为2),但仔细观察条款我们可以发现,上年发生赔款的次数为2、3、4次时,其保费水平仅为1.05、1.1、1.2,如此一来,一年发生4次以内的事故,对投保人来年续保保费的影响并不大。而实际经验证明,一年发生4次以上赔款的机动车占的比例极小,大多数赔款都发生在这些索赔频次较低的车辆上,如果这些主体索赔部分不能利用严厉的惩罚加以防范诈骗,车险欺诈的损失可想而知。
四、结束语
汽车保险诈骗行为已经成猖獗之势,政府、保险行业必须同心协力,借鉴国外成熟保险市场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国实际,通过大胆改革创新,推动保险行业健康成长。我们很高兴地看到,北京、江苏等省市已经意识到保险业的危机所在,保险信息联网、浮动费率的试点的推行都是很好的实践。我们真心希望在历尽改革阵痛之后,中国的车险行业能实现大踏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卫新江,汽车保险欺诈与反欺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2
2.尹小贝,试论保险欺诈犯罪及其防范,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
3.王琴兰,夏荣良:中外车险奖惩系统比较,中国保险,2005(7)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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