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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1劳动与社会保障自考资料: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基本原理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4-03-29 09:06:30 编辑:紫薇

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5151劳动与社会保障自考资料: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基本原理“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05151劳动与社会保障自考资料: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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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定义、特征和内容

一、法的定义、特征和内容

(一)法的本质与定义

“法”和“律”的定义。法即人们关于正直、公平、统一的理念,律即实现这种理念的途径。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基于统治阶级意志制定和认可的、依特殊程序制定的、依托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法律的特征

法律具有如下特征:(1)是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意志的反映;(2)法律配置资源’的方法是规定人对物的所有权及相应权利翱义务,由此维系和稳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3)法律规范的公平性建立在法律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托关系上;(4)法律的科学性在于其假定、处理、制裁的内在逻辑关系;(5)法律是特殊的行为规则,最终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三)法律的内容和体系

基于宪法而形成的法律体系,包括行政法、民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法七个组成部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属于社会法部门。

二、劳动法的定义、特征和内容

(一)劳动法的定义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不是个体劳动而是社会性劳动,即发生在一定劳动关系状态下的劳动。

劳动法的本质,即通过保护公民的劳动权来维护平等、公正与协调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二)劳动法的特征

劳动法不同于民法和其他法律的主要特征如下:(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的社会关系。(2)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合法的、有偿的、具有职业性的劳动。(3)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工具具有不完善和潜在性特点,因此变更和解除环节相对活跃。

(三)劳动法的内容和体系

1.劳动法的内容

劳动法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机制和劳工标准两个部分构成。包括:(1)宪法原则。(2)劳工标准与劳工权益。(3)协调机制。(4)工业民主。(5)诉权保护。

2.劳动法的体系

劳动法体系由三个部分组成;(1)国家劳动立法的基本原则、劳工标准、法律责任和争议处理等;(2)集体劳动立法,包括集体劳动关系、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3)个体劳动立法,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我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颁布,1995年1月1日生效。

(四)劳动法的功能和地位

劳动关系的功能:(1)保障公民劳动就业和相关合法权益;(2)协调劳动关系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

三、社会保障法的定义、特征和内容

(一)社会保障法的定义和本质

社会保障是抵制社会风险的制度安排,包括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赔偿制度。

社会保障法的本质即规范保障人、参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社会保障领域坚持公平和创造统一秩序的行为规则,其目标在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进步。

(二)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社会保障法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主要特征:(1)法律关系主体的三方性,包括保障人、参保人和受益人。(2)内容丰富、体系庞杂。

(三)社会保障法的内容和体系

1.社会保障法的内容

社会保障法的内容丰富和体系庞杂,需要对下列lo项事务逐一加以规定:(1)社会保障计划的名称、性质、宗旨和基本原则。(2)覆盖的风险项目。(3)资金来源。(4)覆盖范围和参保条件。(5)制度模式。(6)行政管理。(7)受益条件。(8)待遇计算方法和支付水平。(9)基金管理。(10)争议处理。

2.社会保障法的体系

社会保障法的体系包括宏观体系安排和微观体系安排。宏观体系安排指社会保障体系内不同法律之间的结构安排;微观体系安排指一个法律内部的结构安排。

(四)社会保障法的功能和地位

社会保障关系具有如下功能:(1)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相关合法权益;(2)维护社会公平和安定团结;(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

第二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定义

劳动关系是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下列特征:(1)经济性,即以劳动力的让渡使用和经济补偿(就业)为目的。(2)平等性。(3)依附性。(4)合法性。(5)契约性。(6)有偿性。(7)职业性。(8)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交叉性。(9)对立统一性。

(二)劳动关系分类

1.根据主体和内容进行分类

包括:狭义劳动关系、相对劳动关系和广义劳动关系。

(1)狭义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实现劳动(劳动、就、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社会关系,或称劳动合同关系。

(2)相对劳动关系是指与狭义劳动关系具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3)广义劳动关系即有第三方介入的劳动关系。

2.根据就业性质进行分类

包括:雇用劳动关系、聘用劳动关系、录用关系和任命

(1)在雇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职工均代表自己的利益,在任何时候均坚持双方平等协商原则。

(2)在聘用劳动关系中,甲方通常是代表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在公共利益需要时,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安排,甲方应当对乙方的妥协给以适当补偿。

(3)在录用关系中,甲方是政府机关和同类组织,通业务公务人员时对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实行录用制;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4)任命关系不是普通的就业形式。在任命关系中甲方足政党、政府和同类组织;在选拔政务公务人员时,对经过培养和考察的特定对象确认其称职以后实行任命制。被任命执行政务的人员即成为政府和同类组织的代表。

3.根据组织状态进行分类

包括:集体劳动关系、个体劳动关系。

(1)集体劳动关系指工人组织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被称为有组织的劳动关系。

(2)个体劳动关系指个体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被称为无组织的劳动关系。

4.根据用人单位性质进行分类

包括:政府部门劳动关系、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劳动关系和营利组织劳动关系。

5.根据用人单位注册地进行分类

包括:国内劳动关系、外资劳动关系和外国劳动关系。

(1)国内劳动关系指发生在内资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2)外资劳动关系指发生在一个国家境内的外资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3)外国劳动关系指发生在境外的本国用人单位与外籍职工或外国用人单位与本国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6.根据劳动关系合法与否(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分类包括;正规劳动关系和非正规劳动关系。

(三)劳动关系主体和参与者

劳动关系主体(或称劳动关系当事人),指建立了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劳动关系参与者是指职工和用人单位之外的,对劳动关系产生决定性影响的第三方,如政府和代表公共利益的非政府组织。

1.劳动关系主体

用人单位是劳动力的需求者,可以是个体、单独法人和用人单位组织。用人单位包括如下类别(不分内资和外资):(1)企业单位。(2)事业单位。(3)政府机关。(4)个人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参与者

参与劳动关系的第三方即用人单位和职工之外的人和组织,主要指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它们是劳动关系的参与者。

(四)我国劳动关系解析

劳动关系尚处于非规范发展时期,呈现如下特点:

1.买方约束型的劳动力市场

2.职工组织能力不到位

3.法制缺位的劳动关系

二、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障关系。

(一)社会保障关系的定义

社会保障关系是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内容的经济性。(2)主体的多方性。(3)法律部门多样性。(4)待遇支付延期性。

(二)社会保障关系的分类

社会保障关系归纳为以下五类:(1)社会保障税/费征收机构与缴费人之间因缴费、信息交流和数据管理等事务发生的社会关系;(2)参保单位内部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因缴费和代扣缴费发叶:的社会关系(与劳动关系交叉发生);(3)社会保障基金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囚基金管理发生的社会关系;(4)社会保障待遇支付机构和社会保障受益人因资格审查和待遇发放等事务发生的社会关系;(5)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机构和相对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三)社会保障关系主体和参与者

社会保障关系主体是指建立了社会保障关系的保障人、参保人和受益人。社会保障关系参与者是指保障人、参保人和受益人之外的,对社会保障关系产生决定性影响的第三方,如政府和代表公共利益的非政府组织。

保障人,即举办社会保障计划或提供社会保障待遇的组织。

参保人,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参加某项社会保障权利和承担缴纳社会保障税/费义务的人。

受益人,即依法享有社会保障待遇申领权的人。

相关人,主要指代表公共利益对社会保障事务具有监督职能和提供服务的组织和中介机构。

(四)中国社会保障关系解析

社会保障法制严重滞后,至今没有颁布<<社会保障法>>。具体问题如下:

1.政府责任缺位

2.企业责任盲点

3.个人权利空位

第三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一、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公民劳动权

劳动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就业权。(2)职教权。(3)报酬权。(4)健康权。(5)结社权。(6)知情权/参与权。(7)正当辞退。(8)复议。

(二)建立公平劳动标准

建立公平劳工标准的法律方式包括:国际公约、国家法律、集体协议、单位规章和劳动合同,它们在法律空间效力和待遇水平上是逆向发展的。

公平劳工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年龄、劳动时间、最低工资和最大收入差距、工作地的安全卫生,以及医疗、失业、职业伤害等社会保障。

(三)确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确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由如下内容组成:(1)适时批准国际公约,将国际劳工标准纳入国家劳动法劳工标准体系;(2)制定和保证实施劳工标准,国家劳工标准不得低于国际劳工标准;(3)进行集体谈判与协商,达成集体协议,在国家劳工标准基础上规定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4)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制定单位规章,在国家劳工标准基础上规定本单位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5)签订劳动合同,在国家劳工标准和集体协议基础上规定本合同的个性化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6)通过社会对话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合作协议。

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民权利保障

(二)国家责任和政府角色

(三)社会伙伴参与

(四)公平与效率结合

(五)建立多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

(六)国际协调发展

第四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定义

劳动法律关系即为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经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劳动关系当事人即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1)当期性。(2)权利和义务的对应性。(3)社会法属性。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三个要素之间具有互相依赖的内在联系。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即依法享有权利和具有承担义务能力的人,在具体情况下称当事人,主要指用人单位和职工。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如下特点:(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相互对应性。(2)劳动关系法律内容具有潜在性。

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涉及的对象。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即特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形式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变更即改变原当事人之间既定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即在原法律关系主体不改变的条件下对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修改和补充。

劳动法律关系消灭是指现存劳动法律关系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法律关系解除是提前终止劳动法律关系的行为,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或在法定条件出现后由单方提出提前消灭该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依据一定的事实。

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一)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定义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即由社会保障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保障关系。经社会保障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保障关系当事人既享有法定权利又承担法定义务。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立法原则差异。(2)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条件下脱节。(3)社会法属性。(4)延期履行。

(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构成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由三部分构成:主体、内容和客体。

1.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包括:(1)保障人。(2)参保人。(3)受益人。(4)社会保障基金的受托人。

2.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内容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如下特点:(1)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对应性,有时会出现分离状态;(2)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十分丰富甚至复杂。

3.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客体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客体,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涉及的对象,可以是资金、物和服务行为。

(三)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形式,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引起一个具体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改变。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现存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解除和终止。

2.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依据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发生必须依据一定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有意识进行的各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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