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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笔记串讲:第三章(6)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19-10-12 11:57:06 编辑:铭

自考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考试资料:

以下“自考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笔记串讲:第三章(6)”由自考生网整理提供,考生用复习资料巩固所学到的知识,得到更好地复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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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笔记串讲:第三章(6)

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2、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死亡宣告的撤消: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消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2)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3)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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