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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笔记串讲:第三章(5)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19-10-12 11:55:06 编辑:铭

自考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考试资料:

以下“自考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笔记串讲:第三章(5)”由自考生网整理提供,考生用复习资料巩固所学到的知识,得到更好地复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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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笔记串讲:第三章(5)

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2、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想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4、宣告失踪的撤消: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消对他的失踪宣告。撤消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消宣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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