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3322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自考资料: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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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低生活标准的定义、法律特征。(识记)(关键词)
答: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指由政府制定的,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居民基本生活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法律特征:
(1)坚持“公民有权分享社会进步成果”和“与物价挂钩”的基本原则;
(2)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作相应调整的变量;
(3)由政府依法制定的,并具有法律效力。
2、最低生活保障的定义。(识记)
答:最低生活保障即帮助贫困线以下家庭达到贫困线以上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属于社会救助范畴。
3、最低生活保障法的定义。(识记)
答:最低生活保障法即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确定最低生活标准的方法。(领会)(课后1)
答: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方法包括:生活需求法、国际贫穷标准法、生活形态法、恩格尔系数法四种。
5、最低生活保障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原则和宗旨、资金来源、行政管理。(领会)(课后1)
答:最低生活保障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的原则和目标、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的目标和原则。最低生活保障立法的目标是克服现实中的贫困问题。贫困包含两层意思:(1)由于资源匮乏而使生活水平低于社会最低标准;(2)贫困即缺乏资源、能力和机会。贫困包括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应该遵循如下基本原则:(1)保障最低生活需求;保障水平不能过高。(2)普遍性。(3)建立法制。(4)维护接受救济者的人格尊严。
最低生活保障立法要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1)调整对象和覆盖人员。
(2)资金来源和行政管理组织。
(3)受益人资格审查和待遇支付方法。
(4)信息披露和工作程序。
6、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立法、覆盖范围、资格要求、待遇标准。(识记)
答: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建立
(一)新贫困问题
工薪收入是我国城市居民收人的主要来源。
(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和立法(课后2)
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加强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上海市率先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
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正规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建立。
从2003年开始,中国开始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取代传统的“五保户”制度。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主要内容(课后2)
(一)覆盖范围
《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所谓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二)保障标准的确定与调整
《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平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操作过程,有如下三步:
(1)统计。(2)科学测算。(3)合理确定标准。
(三)资金来源
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初期,全部由财政负担。
200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指出:中央财政将根据各地财政状况、最低生活保障任务和地方财政努力程度.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的力度。
(四)待遇支付
《条例》就两类不同情况的人员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政策:(1)“三无”的城市居民,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2)尚有一定收人的城市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五)管理与监督
我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具体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政策,负责行政管理。
7、我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大社会意义。(领会)(课后3)
答:激烈的经济变革和社会变迁也有负面影响,部分城镇居民的贫困问题日益突出,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企业转制过程中辞退人员,以及进城务工农民的问题。
8、简单应用:最低生活标准,分析家庭收入状况和分类。
工薪收入是我国城市居民收人的主要来源。
9、简单应用: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见6
10、简单应用:决定最低生活标准适用的方法。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在具体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我国各地采用的计算方法为“最低生活消费实算法”。
11、熟练应用:申领和审批“低保”家庭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原则和程序。
答:《条例》就两类不同情况的人员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政策:(1)“三无”的城市居民,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2)尚有一定收人的城市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我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具体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政策,负责行政管理。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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