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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22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自考资料: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法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4-04-02 09:27:34 编辑:紫薇

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3322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自考资料: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法“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03322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自考资料: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法

更多资料可查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考试题库自考教材(相同课程各省教材不一定相同,请按省搜索)。

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法

1、争议的定义,法律特征和种类。(识记)

答:法律意义上的争议即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争议有如下主要法律特征:(1)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纠纷;(2)基于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3)围绕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解除和终止而发生。

劳动争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根据主体性质可分为个体争议和集体争议;根据争议内容可分为劳动报酬争议、辞退争议、工伤争议等。

个体争议即个体雇员与雇主之间基于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主要是工资、辞退争议等。

集体争议即集体雇员(工会)与雇主或雇主协会之间基于集体协议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可能卷入集体工业行为,其主要方式之一是罢工。

国家基本保障争议即国家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受益人之间的争议,主要是征缴社会保障费和待遇支付方面的争议。

企业补充保障争议即雇主或雇主委托的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受益人之间的争议,主要是缴费、转移和待遇支付方面的争议。

2、诉的定义、法律特征和种类。(识记)

答:诉权即公民的诉讼权利。

诉即权利义务当事人向法院等具有公断权的机构提出的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

诉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诉由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三个要素组成。(2)诉的当事人是与诉讼标的具有利害关系的人。(3)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4)诉讼理由是指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

诉的种类:由于诉的目的和内容不同,诉包括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

社会保障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异同比较:

社会保障争议与劳动争议不同。前者发生在社会保障关系领域内,涉及养老、医疗、失业等事项;后者发生在就业领域,涉及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伤等事项。

社会保障争议与劳动争议有共同点。二者都涉及企业责任和职工利益问题,在内容上可能又交叉。

3、产生争议的社会原因。(领会)

4、保护公民诉讼权的社会意义。(领会)

5、中国劳动争议的定义、法律渊源、适用范围、参加人。(识记)

答:我国的劳动争议包括下列内容:(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参加人,即与劳动争议标的有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和职工。

6、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程序规定。(领会)

答:1.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劳动争议处理除遵守“当事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一般原则之外,还有特有原则,即“自愿自主、重调解、及时”的原则。

2.劳动争议处理参加人

劳动争议处理参加人,即与劳动争议标的有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和职工。

3.多元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一个多元的“一调一裁两审判”的机制,包括企业调解、地方仲裁和法院判决“三道防线”。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主要特点是:(1)劳动争议当事人具有较充分的自由选择;(2)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之前建立了两道防线,仲裁为必经程序;(3)使企业、地方和法院相结合,共建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机制。

4.诉权的使用

法律赋予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愿选择争议处理方式的权利。

7、简单应用:本章基本知识,判断调节、仲裁和判决的不同性质。

答:劳动争议调解,即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但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即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

仲裁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决决定。仲裁委员会行使国家仲裁权,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具有强制执行权。

劳动争议仲裁通过下列程序进行:(1)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在7日之内决定是否立案,一般情况下在60日内结案。(2)组成仲裁庭,审阅案卷、收集证据、查明事实。(3)开庭调解和裁决,在申诉人和被诉人辩论过程中当事人有提出证据和进行辩论的权利。(4)送达调解协议书或裁决书。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裁决书自送达日的第16日生效。

劳动争议判决

我国尚没有建立社会法庭。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由民事法庭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诉讼程序包括下列阶段:(1)起诉与受理。接到裁决书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书面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7日之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在60日内结案。(2)组成审判庭,审阅案卷、收集证据、查明事实。(3)开庭调解和裁决。(4)送达法庭调解协议书或判决书。调解协议书自送达之日生效;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到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开始生效。

二审人民法院接到上诉书后按照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二审合议庭的判决结果分别是:(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驳回上诉;(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重审结果可以上诉),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8、熟练应用:本章基本理论,根据“三道防线”的制度安排和程序的规定,选择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可以举例说明。

答: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一个多元的“一调一裁两审判”的机制,包括企业调解、地方仲裁和法院判决“三道防线”。

集体劳动争议即团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团体劳动争议即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劳动纠纷。集体合同争议即因订立或者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

9、社会保障争议的定义、法律渊源、适用范围、参加人。(识记)

答:我国社会保险争议包括:(1)用人单位与职工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它规定,缴费单位的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10、社会保障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程序规定。(领会)

答: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包括以下程序:(1)复查;(2)行政复议;(3)劳动仲裁;(4)行政诉讼。

(一)复查

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口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

(二)行政复议

社会保险争议行政复议,即指社会保险缴费人(法人、公民)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

行政复议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有错必纠,保险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社会保险争议行政复议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不调解、不开庭、被申请人负主要举证责任和只审查具体处罚合法性的原则。

社会保险争议行政复议程序包括下列阶段:(1)申请与受理,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机构在5日内进行审查,30日内作出处理。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复议期满15日内,公民和法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行政复议机构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查复议申请。(3)处理结果。

(三)劳动仲裁:

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社会保险争议,即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

(四)行政诉讼

社会保险争议行政诉讼,即指社会保险缴费人(法人、公民)对复议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的起诉和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险争议的审理。行政复议是必经程序,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

社会保险争议行政诉讼程序遵守司法工作的一般原则,即“独立审判,当事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审理,两审终局和回避”。社会保险争议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是:(1)诉讼期间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2)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3)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4)不适用调解和反诉。

社会保险争议行政诉讼依下列程序进行:(1)起诉与受理,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7日内立案受理。行政审判庭裁决不予受理的,公民和法人可以在10日内提起上诉。(2)审理与判决。(3)送达判决书。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到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开始生效。

二审合议庭在60天内作出终审判决。二审合议庭的判决结果分别是:驳回上诉、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改判。

11、简单应用:本章知识,熟练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基本要求和程序规定,可以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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