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0254海商法自考重点: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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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标的:除运送旅客外,还包括运送旅客的行李。
2、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情形:
1因旅客自身原因而变更或解除
2因承运人原因或第三者原因而变更或解除
3因不可抗力而变更或解除
3、承运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责任期间:
旅客及自带行李: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
其他行李(托运行李):自旅客将行李交付给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时起,至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交还旅客时止
4、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和行李灭失的赔偿责任限制是:
对旅客的人身伤亡,不超过46666SDR
对旅客自带行李,每名旅客不超过833SDR
对旅客车辆包括车上的行李,每名旅客不超过3333SDR
对旅客其他行李,每名旅客不超过1200SDR
海上拖航合同
1、海上拖航的概念:承托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
方式:吊拖、旁拖、顶推
2、海上拖航合同按计费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
日租型海上拖行合同、承包型海上拖行合同
3、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异同点:
相同点:当拖轮所有人拖带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的驳船载运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视为海上货物运输。(我国海商法第164条)
不同点:
1.标的不同:拖航合同的标的是被拖物,它并不装于拖船上,而是与拖船用拖缆或其他特定装置连接。
2.责任不同:承拖方只负责提供拖力,对被拖物及其上所载财产的接收、运送、照料、保管等不负责人,除非另有约定。
与海上救助合同的异同点:
相同点:
表现形式常常都是海上拖航,都具有海上服务的性质
都是按拖船的功率和使用时间计算报酬
不同点:
1.目的不同:拖航、救助
对象所处环境不同:拖航的对象无危险,但救助的对象有危险
2.责任不同:救助报酬的取得一般以保证船舶摆脱危险,安全到达目的港为前提。但拖航报酬的取得却并不一定,除非另有约定。
4、承拖方的主要义务:
1提供拖船并使之适航、适拖
2负责拖航作业的指挥
3合理尽速、不进行不正当的绕航
权利:拖航费和其他约定费用(船员工资、拖船的滞期费、承托方为被拖方垫付的款项)的请求权、对被拖物的留置权(前提:被拖方不按约定支付拖航费、滞期费等)
5、海上拖航中损害赔偿责任归属:
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
1指挥原则:一般由承拖方赔偿,除非他能证明自己无过错
2过错原则:谁有错谁负责,双方都有错,按比例负责
我国采用过错原则(非强制性规定),承拖方免责事项:
a拖船船长、船员、引航员等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过失。
b拖船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时的过失
c承拖方、被拖方与第三者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
d将拖船与被拖船视为单一船舶或者统一航行体
e承拖方和被拖方,一方或双方有过错,但第三者无过错:承拖方和被拖对第三者负连带赔偿责任,当不妨碍承拖双方相互追偿。
f承拖方、被拖方、第三者均有过错:将承拖方和被拖方视为一方,第三者为另一方。首先,双方按各自的过失程度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然后,承拖方与被拖方再依据过失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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