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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4海商法自考重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4-02-20 09:28:27 编辑:紫薇

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0254海商法自考重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更多资料可查看:海商法考试题库自考教材(相同课程各省教材不一定相同,请按省搜索)。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1、“船价制度”含义:

即把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在船舶的价值及运费的范围之内

“金额制度”的含义:即根据船舶吨位来确定赔偿限额。

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意义:

a有利于保障海上运输业的稳步发展

b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

c有利于鼓励海上救助

d适应了海上保险业务发展的要求

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适用船舶:

1)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以300总吨以上的船舶为起点。

2)300总吨以下的船舶、从事沿海运输的船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的船舶的责任限制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限制性债权:

主要包括船舶在营运中某一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害

非限制性债权包括:

1救助报酬:鼓励海上救助

2船方共同海损分摊:考虑货方已在同等条件下分摊了海损

3船员工资:保护船员的利益

5、责任限制中的“航次制度”和“事故制度”的不同点:

航次制度:即一个航次一个限额。

事故制度:即一次事故一个限额。

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相互索赔的冲抵规定:

1交叉责任限制:先限制,后冲抵

2单一责任限制:先冲抵,后限制。大多数国家采用

3我国《海商法》采用“单一责任限制”

更多复习资料可查看“自考重点资料”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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