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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4海商法自考重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4-02-20 09:25:48 编辑:紫薇

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0254海商法自考重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更多资料可查看:海商法考试题库自考教材(相同课程各省教材不一定相同,请按省搜索)。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1、船舶污染的种类包括:

1)船舶载运的货物油:原油、成品油等

2)船舶燃料油

3)船舶载运的有毒有害物质

2、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特点:

1)实行严格责任原则:除了3项免责外,无论有无过失,谁漏油谁赔偿

2)高额赔偿责任限制:大大高于一般海损赔偿责任限额

3)货主分摊油污损害:由货主摊款成立特别基金

4)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受害人可直诉责任保险人

3、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

1)污染造成的灭失或损害: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如渔民的捕捞损失、海水浴场的损失、人接触油类而受到的伤害等。

2)采取预防措施的费用:指为防止或减轻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合理措施。如喷洒清洁剂、动用船艇打捞浮油、为防止浮油扩散而设置的围油栏等。必须是油污事故发生后采取的。

3)采取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如油污喷洒清洁剂具有毒性,会对海洋生物和人类构成伤害。

4、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免除对油污受害人的赔偿情形包括:

1)油污损害是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所引起的;

2)油污损害的索赔人不能证明损害是一艘或多艘船舶造成的;

3)如证明油污损害全部或部分系受害人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不行为,或是疏忽所造成,则基金全部或部分免除赔偿责任。

5、《2001年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的特点:扩大了责任主体范围、责任限额、没有货主第二次分担赔偿机制作补充、没有固定的强制保险数额、适用的船舶范围扩大到所有船舶

更多复习资料可查看“自考重点资料”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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