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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律毕业论文:浅析中国“劳动法”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19-05-03 09:00:00 编辑: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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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律毕业论文:浅析中国“劳动法”由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以下毕业论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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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劳动法”

内容提要:

人类进入20世纪末以来,世界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潮流,由此也给法律的发展带来了广阔前景,劳动法的立法和研究也因此而更加繁荣。在开放的社会和世界性的经济环境下,以一种新的思维和观念来研究和探讨劳动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劳动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它以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即劳动法学是关于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劳动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学习劳动法,我们可以了解我国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我国劳动法学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我国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意义,从而提高人们遵守和执行劳动法的自觉性。此外,学习劳动法还可以使我们了解劳动法律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以及劳动法律制度改革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保证作用,从而使我们更加自觉地学习劳动法,为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劳动法、人权、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下面我从几个方面对劳动法进行相关的论述。

一、劳动法在中国的发展历史

中国改革开放20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劳动立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已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法律制度。就我国劳动立法的现状与未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关怀教授发表了题为《中国劳动立法概况与未来发展》的报告。关怀教授首先回顾了我国《劳动法》颁布前劳动立法状况,指出《劳动法》的颁布是我国劳动立法新的里程碑。我国《劳动法》的制定经历了艰辛的历程。早在1956年劳动部就成立了劳动法起草小组,后因极左思潮的泛滥而夭折。1978年12月***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要抓紧制定《劳动法》,(劳动法)的起草工作重新被纳人工作日程,但由于改革刚刚起步,许多问题的认识难以统一,起草工作再次中断。1989年后,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劳动法》的起草工作再次成为当务之急,1993年初,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确立后,为《劳动法》的起草确定了方向,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劳动法》。《劳动法》的颁布,填补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空白,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仅仅依靠劳动法规调整劳动关系的局面,全面地规范了劳动工作,把劳动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为进一步实施劳动制度改革保驾护航,有利于劳动争议的解决,促进了社会安定团结。《劳动法》颁布后,为了贯彻实施和进行具体操作,同年劳动部就发布了17个配套规章,以后又发布了一系列配套规章。与此同时,国家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劳动立法的规划,今后,我国将陆续出台《安全生产法》、《社会保险法》、《职业技能开发法》、《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劳动监察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劳动法律,其中,《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当前我国劳动立法的重点。现阶段我国正向劳动法日益完备的方向迈进。

劳动法在中国的发展可大体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49年到1956年,是我国劳动法的建立和形成时期。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劳动立法正值我国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时期。

第二阶段,从1957年到1976年,是我国劳动立法复苏到低谷的时期。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我国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

第三阶段,从1976年到现在,是我国劳动立法的恢复和大发展的时期。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国家结束了“左”倾和***的影响,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特别的,1994年7月颁布的《中户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标志着我国劳动立法步入了辉煌的时代。

二,我国劳动法的本质和作用

1,我国劳动法的本质:

我国劳动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它主要调整我国的劳动关系,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做贡献。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劳动关系,除了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劳动关系外,还存在着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三资企业的劳动关系等等。所有这些劳动关系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但是却体现着根本的共同性,这就是这些劳动关系都受我国社会主义劳动法的调整。我国劳动法体现着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我国劳动法是社会主义的劳动法,具有社会主义的本质。

2,我国劳动法的作用:

我国劳动法对于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作用。具体的就是:(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宗旨,《劳动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劳动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不仅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同时规定了双方的义务。(3)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劳动法》把有关劳动体制改革的任务、方针、政策和改革开放以来的已成熟的经验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用以指导和保证劳动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劳动关系

首先,劳动对于人类的形成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最后,劳动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因此,劳动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种类不同,按照不同的角度,劳动关系可以有多种分类法。例如,按照劳动者是否在编,可以划分为用人单位与正式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关系等等。

2,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

我国劳动法不仅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且还调整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这些关系主要包括:(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即国家劳动行政部门与单位或者职工之间因就业,培训等问题二发生的关系。(2)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即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状况下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权利。(3)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4)工会组织和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四,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亦称为我国劳动法的势力范围。它是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什么时间。

1,我国劳动法的空间使用范围

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即劳动法使用的地域范围。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劳动关系以及与之有关的其他关系。

2,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对人的使用范围即指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我国劳动法适用于基于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3,我国劳动法的时间使用范围

劳动法的时间使用范围即指劳动法的时间效力。具体地来说就是劳动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我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劳动法中的人权问题

人权问题是世界各国所共同关注的问题,从各国对人权的态度来看,西方国家主要强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发展中国家则更加强调个人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生存权、发展权等,生存权又主要体现为劳动权,因此,人权保护与劳动法有密切关系。在本次研讨会中,与会者专门就该问题进行了讨论。

在我国,人权一直是我国政府所特别关注并致力发展的事业,我国政府为保障公民的人权作了不懈的努力。1991年10月,我国政府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第一次向世界公布了中国的人权状况。1997年10月,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迄今为止,我国已加入了17个国际人权公约。我国政府在承认人权的普遍原则应当得到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和政治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的同时,又特别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要性。在本次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林嘉副教授从劳动法的角度探讨了该问题,宣读了题为《劳动权与人权问题》的论文.长期以来,人们习惯将人权分类或者分代,最早的人权或称第一代人权是指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CivilandPoliticalRights),后扩大到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被称为第二代人权,第三代人权则进一步发展为国家和民族的权利,即民主自决权、发展权等。劳动权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被我国宪法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被称为是一部权利保障法,是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的基本法律,也是保障公民生存权的重要法律。《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权和择业权、获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权、职业技能培训权、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组织工会和参与民主管理权,这些权利构成了劳动权的基本内容。随着人权思想和观念不断的进步和发展,我国已加入越来越多的国际人权公约,对国际社会有了更多的承诺。

从发展的眼光看我国的《劳动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应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的人格尊严。随着人权观念的发展,人格尊重已成为现代人权运动的目标和基本理念,人格被视为人的最高价值,人格利益也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从世界范围来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世界人权运动的蓬勃兴起,人格尊严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许多国家纷纷修改宪法,明确规定人的尊严受到保护。我国宪法第38条也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具体的人格权,这些对人格尊严的保护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劳动关系领域中,由于劳动关系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服从的特征,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往往容易被忽视甚至被侵犯。(2)应明确规定不得强迫劳动。不得强迫劳动是对劳动者人格新生的一种延伸。在现代社会,劳动是人们谋生的一种基本手段,但又应当是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不应当被迫或者强制劳动。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私营企业老板采取高压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有些借口劳动合同未满强迫劳动者在恶劣的劳动条件下劳动,这些都与人权的基本思想相违背,应当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不得强迫劳动。(3)应规定劳动者的罢工权。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历次宪法中,曾于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中规定了罢工权,1982年的宪法对罢工权予以取消。从宪法对罢工权的规定和取消看,都是与当时的历史条件相适应。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劳动关系双方的对立不可避免地出现,劳动争议由此增多。当劳动争议得不到及时和妥善解决时,劳动者就会采取罢工的手段来争取权益,罢工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存在的现象,应当对罢工的问题重新认识。罢工权是国家赋予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对抗用工单位或雇主的一种权种,许多国家在宪法中都规定了罢工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中也规定了罢工权。罢工权已被视为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罢工已成为客观存在的现象,立法不应当采取回避态度,而是应当将其纳入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罢工的构成要件,允许一定条件下的罢工,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协调劳动关系,推动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实现。(4)应进一步规范各种劳动关系,尤其是雇佣关系。根据《劳动法》第2条规定,该法只适用于企业、个体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对于许多从农村进城的打工者来说,《劳动法》似乎并未成为他们的权利保障法,或者是企业主没有法律意识,置《劳动法》于不顾,肆意侵犯劳动者的权益;或者是进城务工人员根本不适用《劳动法》。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1998年底,从农村流人城镇的人口是8000多万,他们生活在城市的边缘,许多人在打黑工,订的是“生死合同”,干的是最重最累的活,却没有基本的权利保障。鉴于我国人口结构的特点,农村劳动力还将加快向城镇流动,进城务工的民工还会越来越多,应尽快制定《雇佣劳动法》,规范各种雇佣劳动关系。此外,随着家务劳动的社会化,许多农村流入城镇的人员从事家庭保姆或小时工,而且越来越多的城镇下岗工人也加入了这一行业,但却没有相应的法律对家务劳动予以规范,因此,也应当尽快制定《家务劳动法》,以保障这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5)加快劳动法配套法律的立法进程。《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都作了原则规定,为了使劳动法各项制度更加具体化和规范化,应当加快制定相配套的劳动法律,形成规范的劳动法律体系,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

六、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特征。

1,概念。劳动合同亦称为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达成的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它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也是产生劳动关系的法律事实。劳动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劳动力,增强企业活力,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供了的生产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重要作用。

2,特征。劳动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外,还有以下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征性。即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2)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告成。(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权利从而附带产生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三人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3,作用。劳动合同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证。劳动权是劳动者获得职业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生存的权利。(2)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了的生产力的重要手段。(3)它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主要措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签订老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他们严格履行合同,依法行使权利,可以有效地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和程序

1,原则。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应当包括(1)合法的原则。所谓合法就是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具体符合三个要求1)但是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2)劳动合同内容合法。3)订立劳动的程序和形式合法。(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就是指但是人指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自愿就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也不允许第三者进行非法干涉。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取的一致意见,签订劳动合同。

2,程序。(1)要约。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他方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2)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概念,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所应承单的经济的、行政的或刑事的责任。追究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有因果关系的两项条件:一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二是当事人本身有过错。

2.责任种类。根据劳动合同关系主体的特点,可以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分为两类:

(1)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当分别不同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1)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4)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5)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职业病、至伤残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条件给予医疗并保证其享受其他福利待遇;6)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对于滥用职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或者打击报复劳动者权益的,应当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劳动者承担的责任。劳动者承担的责任主要是:

1)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对于违反劳动纪律达到一定程度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3)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事的,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结语:

通过查阅相关书籍及我平时的了解,我分别从劳动法的历史、劳动法的本质和作用、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及劳动合同五方面对我国劳动法粗略作一下论述。在论述过程中,我不断查阅书籍,从中我又了解许多关于劳动法的知识,填充了我知识中的部分漏洞,我相信这些知识在我以后的工作中必定有指导性的作用。一部法律的产生于成熟。如人的成长过程,总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不断进步,最终上升到精华层面。当今社会是法制社会,懂法知法,我们以后的路走的会更顺利,更有节奏,那么活着也就不会感到累。法律就是我们文化中的精神,学习吸收精华会让我们更精明、更有能力。

参考文献:

[1]劳动部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

[2]劳动部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

[3]段红兵着。《劳动法通论》。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年8月

[4]贾珍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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