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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考前押题00040法学概论复习资料(4)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3-09-23 16:04:38 编辑:cll

自考考前押题00040法学概论复习资料(4)由自考生网为考生们整理、提供,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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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刑法

15.刑法概述(单选、多选、简答)★★★

1)刑法规定了特有的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及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当原则)。

2)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的一般原则,即属地管辖原则

3)广义刑法,主要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而狭义刑法,一般而言仅指刑法典

16.犯罪及犯罪论体系(单选、多选、名词解释、案例分析)★★★★

1)主观责任主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之时,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将其规定为两种:故意与过失。其中,故意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也可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2)我国《刑法》还规定了无罪过的情况,即从主观层面看行为人并不值得刑法苛责的情况,主要包括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从认识因素角度来看行为人不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情况。而不可抗力是尽管从认识因素角度看行为人已经遇见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从意志角度看结果的发生是其不能抗拒的。

3)我国《刑法》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 75 周岁的老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行为人以消极的方式,不履行法律、职务要求所规定的、应当予以履行的义务。

5)不法阻却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行为等责任阻却包括期待可能性等。

①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②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6)刑事责任年龄及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仅对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7)《刑法》第 18 条第 4 款规定了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8)犯罪预备:发生在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发生在实行阶段;犯罪中止:在预备与实行两个阶段皆可出现,亦包括实行后至既遂的阶段;犯罪既遂:发生在犯罪既遂阶段。

9)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故意犯罪。

10)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条件须满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共同行为三个要素。共同犯罪人可分为:正犯与共犯、主犯与从犯、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

11)共犯的既遂:共同犯罪人为两人以上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形成的整体,对于共同正犯,一人实施犯罪行为既遂,共同犯罪全体应当认定为既遂,即"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对于教唆犯与帮助犯,要求被教唆人犯意为教唆者制造,或者利用了帮助者的帮助行为,此时教唆犯与帮助犯成立既遂。但如果是被教唆者新生犯意,则教唆者不在新犯意原因致实害结果之内承担共犯责任

17.刑罚(多选、名词解释)★★

1)《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我国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我国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3)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量刑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刑法为准绳

4)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考虑的,据以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实事情况。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5)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各种情节,它分为从重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情节和免除处罚情节。

6)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予以酌定的情节,如根据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者事后的态度酌定裁量。

7)自首、坦白与立功: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坦白是犯罪人悔过的表现,因此对于坦白的犯罪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帮助破案的行为。

18.犯罪及其定刑(单选)

1)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危害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如放火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2)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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