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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31建设工程合同(含FIDIC)条款自考复习资料:可撤销合同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3-10-17 10:00:50 编辑:兔子

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4231建设工程合同(含FIDIC)条款自考复习资料:可撤销合同“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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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例如,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是不同的,其法律特征表现为:

(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必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4)可撤销合同在民法通则中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也就是说此类合同,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不要求撤销,而仅要求变更合同的内容。

2.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通常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如重大误解中的误解人、显失公平中的遭受重大不利的一方。

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果撤销权人主动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裁决。

撤销权人有权提出变更合同,从鼓励交易的需要出发,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因此,请求变更的权利也是撤销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

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则撤销权消失。之所以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为了防止一些合同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3.可撇销合同的种类

可撤销合同通常包括以下4种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如某人投资额占全部投资的五分之四,但利润的分配比例仅占百分之五,显然这种合作合同是不公平的。

所谓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为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

内容可查看“自考复习资料”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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