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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93工程建设法规自考复习资料: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3-08-09 10:00:35 编辑:兔子

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3893工程建设法规自考复习资料: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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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它由以下四个条件构成,它们之间互为联系、互为作用,缺一不可。

①有损害事卖发生。损害事实指违法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造成的侵害。这里要注意两点:第一,损害事实具有客观性,即已经存在,不存在损害事实则不构成法律责任。第二,损害事实不同于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违法行为对行为指向的对象所造成的实际损害。

②存在违法行为。法律规范中规定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目的在于让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国家强制力来树立法律的威严,制裁违法,减少犯罪。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合法的行为还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行为没有违法,尽管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③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客观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就是说,一定损害事实是该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必然结果,该违法行为正是引起损害事实的原因。'

④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及由此引起的损害事实所抱的主观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则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如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严重的暴风雨,造成停工,从而延误了工期,在这种情况下,停工行为和延误工期造成损失的结果并非出自施工者的故意和过失,而属于不可抗力,因而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2)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它是指由法律特殊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它们不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而是分别同一般要件构成法律责任。

①特殊主体。在一般构成要件中对违法者即承担责任的主体没有特殊规定,只要具备了相应的行为能力即可成为责任主体。而特殊主体则不同,它是指法律规定违法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和职务时才能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指刑事责任中的职务犯罪,如贪污、受贿等,以及行政责任中的职务违法,如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不具备这一条件时,则不承担这类责任。

②特殊结果。在一般构成要件中,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特殊结果中则要求后果严重、损失重大,否则不能构成法律责任。如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粗心大意、不负责任,致使应当发现的隐患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的质量事故,那么他就要承担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③一般构成要件都要求违法者主观上必须有过错,但许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则不要求行为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受益人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反映了法律责任的补偿性,而不具有法律制裁意义。

④转承责任。一般构成要件都是要求实施违法行为者承担法律责任,但在民法和行政法中,有些法律责任则要求由与违法者有一定关系的第三人来承担。如未成年人将他人打伤的侵权赔偿责任,应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来承担。

内容可查看“自考复习资料”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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