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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所谓要素,这里是指构成法律关系所必不可少的条件,缺少其中一个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由于三个要素的内涵不同,则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诸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等。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所组成的。
1.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权力机关参加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职能是审査批准国家建设计划和
国家预决算,制定和颁布建设法律,监督检查国家各项建设法律的执行。国如硕盖矗指樣照国家宪法和法律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它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2)社会组织。作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一般应为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自然人。自然人也可以成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建设企业工作人员(建筑工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等)同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即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通常情况下,主体都是为了某一客体,彼此才设立一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产生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这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法律关系的客体。在法学理论上,一般客体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也不外乎这四类,具体来说即为:
(1)表现为财的客体。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财的客体主要是建设资金,如基本建设贷款合同的标的,即一定数量的货币。
(2)表现为物的客体。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3)表现为行为的客体。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工程建设活动。
(4)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法律意义上的非物质财富是指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为智力成果。
3.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1)权利。权利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进行各种活动。权利主体可要求其他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因其他工程建设主体的行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加以保护并予以制裁。
(2)义务。义务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是相互对应的,工程建设主体应自觉履行建设义务,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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