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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93工程建设法规自考复习资料: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3-07-14 10:00:19 编辑:兔子

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3893工程建设法规自考复习资料: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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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

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法规体系通常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一个国家的各种现行法律规范,虽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都是建立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上,反映同一的阶级意志,受共同的原则指导,具有内在的协调一致性,从而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在统一的法规体系中,各种法律规范因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如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经济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等,它们是组成法规体系的基本因素。在各个法的部门内部或几个法的部门之间,又包括各种法律制度,如所有权制度、合同制度、公开审理制度、辩护制度等。制度与制度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既存在差别,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于是形成一个内在一致的统一整体。

建设法规体系就广义而言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和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

建设法规体系的建立,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建设事业发展的客观的、必然的要求。我国建设事业方兴未艾,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设立法工作取得重大发展,建设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基本配套,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但由于建设事业行业多,又具有很强的社会性、综合性,决定了建设立法不仅为数应当可观,并且应当十分健全。同时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我国的建设法规一方面还存在“空白”,另一方面原来制定的一些法律已不能适应发展、变化了的情况,或有些本来在制定时就由于某些原因而比较“粗糙”,需要修改。因此,需要按照法制统一和协调配套原则,进一步加大建设立法力度,以实现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科学化、系统化。

建设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建设法规体系又相对自成体系,具有相对独立性。根据法制统一原则,要求建设法规体系必须服从国家法律体系的总要求,建设方面的法律必须与宪法和相关的法律保持一致,建设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以及上一层次的法规相抵触。另外,建设法规应能覆盖建设事业的各个行业、各个领域以及建设行政管理的全过程,使建设活动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建设行政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纳入法制轨道。并且,在建设法规体系内部,不仅纵向不同层次的法规之间应当相互衔接,不能抵触;横向同层次的法规之间亦应协调配套,不能互相矛盾、重复或者留有“空白”。

内容可查看“自考复习资料”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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