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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行政复议
一, 行政复议(名词解释):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案例分析)
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1. 内部行政行为
2. 调解民事纠纷的行为
3. 行政法规、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
4. 国防外交行为
三,行政复议的条件(简答)
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和根据、范围与管辖、其他条件
1. 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 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申请人的法律特征:
1) 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
2) 申请人是认为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
在一般情况下,其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但是在特定条件下,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也可能发生转移。如以下几种情况:
1)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近亲属一般包括该公民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 被申请人的条件:
1) 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非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2) 被申请人必须是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未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被申请人。
3) 被申请人必须实施了申请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申请人对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 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4) 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复议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5)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后,当事人对该机关原来作出的行为提起复议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四,行政复议管辖规则(案例分析)
1.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上一级主管部门
2. 海关、金融、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垂直领导机关
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一级地方政府
4. 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5. 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
6. 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7.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共同行为)--上一级行政机关
五,行政复议第三人概念与条件(简答或案例分析)
行政复议第三人:指因与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与条件:(简答或案例分析)
1. 必须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 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复议;
3. 必须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活动。
六,行政复议决定种类(简答或案例分析)
1. 维持决定
2. 履行决定
3. 撤销、变更或确认决定
4. 一并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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