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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形式
货物买卖合同的订⽴形式主要有三种,即书⾯形式、⼝头形式和以⾏为表⽰。按照CISG第11条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须以书⾯订⽴或书⾯证明,在形式⽅⾯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但按第12条的规定,如果⼀⽅当事⼈营业地所在国对公约第11条、第29条及第⼆部分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保留,则当事⼈对合同的订⽴、变更或终⽌依该国国内法的要求,必须采⽤书⾯形式;当事⼈不得减损或改变这项保留的效⼒。中国在核准加⼊该公约时,对上述各项规定提出了保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程序
(⼀)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构成条件。要约是向⼀个或⼀个以上特定的⼈提出订⽴合同的建议。CISG第14条规定,⼀项有效的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要约须向⼀个或⼀个以上的特定的⼈提出。向⾮特定的⼈提出的缔约建议仅应视为要约邀请,除⾮提出建议的⼀⽅明确地表⽰相反的意向。②要约的内容必须⼗分确定,即它必须⾄少含有货物的名称、数量和价格这三个要素(公约14条)。③要约必须表明要约⼈在得到承诺时,应承受其约束的意思。
2.要约的有效时间。要约从其送达受要约⼈时⽣效。
3.要约的撤回。⼀项尚未⽣效的要约,即使注明是不可撤销的,均可撤回,其⽅法是将撤回通知先于原要约或⾄少与原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
4.要约的撤销。CISG第16条规定,⼀项已经⽣效的要约,可由要约⼈在受
要约⼈发出承诺通知以前予以撤销,其⽅法是将撤销通知在承诺通知尚未发出以前送达受要约⼈。但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载明有效期限或以其他⽅式表明是不可撤销的;或②受要约⼈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已本着对其信赖⾏事。
5.要约的失效。出现下列四种情形之⼀,要约即对要约⼈失去效⼒:①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②要约未规定有效期限时,要约可望得到答复的合理时间已过;
③要约⼈有效地将要约撤销;④受要约⼈将拒绝要约的通知送达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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