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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仲裁协议独立性的含义及依据
含义:是指仲裁协议,尤其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虽然依附于合同,但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相互分离,其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
依据:我国《仲裁法》第19条第1款也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主合同无效,仲裁协议尤其是仲裁条款当然无效。否认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相冲突。
七、仲裁协议的无效
①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②以口头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③仲裁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时,仲裁协议无效。
④对仲裁事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明确仲裁事项的,仲裁协议无效。
⑤对仲裁机构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明确仲裁机构且无法根据仲裁协议的其它内容推定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
八、仲裁协议的失效
①仲裁机构已对争议作出仲裁裁决的。
②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
③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
九、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理论:该理论认为,含有仲裁条款的主合同与仲裁条款应被看做两个单独的协议,主合同关系到当事人在商事交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作为从合同则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另一项权利义务,即通过仲裁解决因履行商事交易而产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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