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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理学05677串讲资料:法律关系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2-07-22 11:28:25 编辑:xy

“自考法理学05677串讲资料:法律关系”由自考生网为考生们整理、提供。

注:由于各省教材每年都有更新、变动,自考复习资料并不一定出于同一自考教材版本,但考生们仍可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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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法律关系释义

知识点一法律关系是特殊的社会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由法所调整的一定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质:

1、法律关系是由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依法存在和运行的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关系的首要特征,也是法律关系同其他社会关系的首要区别。

(1)只有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才属于法律关系,法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得以存在和运行的前提。

(2)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可以为法所调整从而都能成为法律关系,而只有一部分需要和可能由法所调整的基本的和重大的社会关系才能成为法律关系。

(3)在生活中,社会关系是复杂和多样化的,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也是复杂多样的,只有法这种特定的社会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

(4)法律关系是法这种社会规范实现其价值和发挥其作用的必经之途和基本形式。

(5)法律关系既然是依法存在的社会关系,法的状况,特别是立法、司法状况,对法律关系的状况有直接意义。

(6)以法作为依据的法律关系,有的是依据此种法的形式存在的,有的是依据彼种法的形式存在的。

(7)法律关系是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

2、法律关系是以法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但不是所有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关系,只有由法定权利和义务所形成的关系才是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思想社会关系。原因:

(1)法律关系是依法村在的社会关系,离开法便无所谓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

(2)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出现,通常要通过它的参加者的意思表示的,都表现了该法律关系主体的某种意志。

知识点二学界认知法律关系的历程

(一)法律关系概念在罗马时代就是法理学的一个概念。查士丁尼皇帝的《法学总论》对其作出释义。

(二)19世纪以来西方人对法律关系的解说,使得法律关系概念由罗马法学中的一个由债或民事问题生发出来的概念,变为法学尤其是法理学的一个一般概念。

(三)在法律关系研究方面做出新的努力的是苏联人。他们在理解和论述法律关系时,伴有激烈的政治冲突倾向和强烈的批判色彩,提出了关于法律关系的种种定义和系统的理论。

(四)中国的情形同苏联相似,也有差异。中国受苏联影响,是从正面研究法律关系,并且一直重视法律关系问题。

第二部分法律关系的种类

知识点一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划分的依据:从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来看,可以分为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一)一般法律关系

1、一般法律关系的概念:一般法律关系是各种主体之间基于一般法律规定和某种自然事实或原因而普遍存在的具有稳定性的法的联系。

2、一般法律关系的特征:

(1)它的主体不是特指的具体的主体,而是一国或一定时空条件下的所有组织和个人。

(2)它通常不是基于主体的某一具体行为或基于某一具体的时间存在的,而是基于某种自然事实得以存在的。

(3)它不像由于所有权转移、借贷、买卖食品之类的行为所导致的具体的法律关系那样,有的是长期存在的,更多的则是容易变动的法律关系,而是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法律关系。

(二)具体法律关系

1、概念:同一般法律关系相比,具体法律关系是数量更多的法律关系,就一般和具体法律关系而言,具体法律关系是通常所说的主要的法律关系。

2、具体法律关系的特征

(1)它的主体是具体的。

(2)它的存在以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存在为条件。

(3)它可以是稳定的也可以是经常变动的。

知识点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划分的依据:按照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确定性程度,可以讲法律关系分为决定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一)绝对法律关系

1、概念:绝对法律关系是存在着确定的权利主体而没有确定的义务主体的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的特点:它的权利主体是具体的、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它的义务主体则是除了权利主体之外的所有个人或组织,不是具体的、特定的个人或组织。绝对法律关系是以一个确定的主体对其他所有主体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他所反映的是确定的主体与其他任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相对法律关系

1、概念:相对法律关系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确定的法律关系。

2、相对法律关系的特点:

(1)参加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或各方主体——无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义务主体,都是具体的、特定的个人或组织。

(2)这种法律关系之中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联系,比之绝对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联系,要直接的多、密切的多。

知识点三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划分依据:按照法律关系形成的依据、体现的职能和实现的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一)调整性法律关系

1、概念: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形成的、体现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

2、调整性法律关系的特点:

(1)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行为而产生和存在的,不是由于侵权等违法行为而产生存在的。

(2)调整性法律关系所体现的职能是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职能,它主要是以法的形式确定或固化某种社会关系。

(3)调整性法律关系实现的内容是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是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所运行的法律关系。

(二)保护性法律关系

1、概念: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基于违法行为而形成的,需要通过法律制裁的方式才能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法律关系。

2、保护性法律关系的特点:

(1)它是在主体的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和存在的。

(2)它所体现的职能是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它的主要目的和任务在于恢复被破坏了的调整性法律关系,即恢复被破坏了的法律秩序或既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它实现的内容是法律规则中的后果模式,是通过实现后果模式使法律规则得以完整的实现的。保护性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特定的,这就是国家。

知识点四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划分依据:划分依据是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不同地位。

(一)平权型法律关系

1、概念: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这种平等的法律关系称为平权型法律关系。又称横向法律关系、平向法律关系。

2、平权型法律关系的特点:

(1)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一方主体不需服从另一主体。

(2)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不存在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

(3)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亦即法律关系的内容,可以由同一法律关系中的双方或多方协商确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任意性。

(二)隶属型法律关系

1、概念: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主体处于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等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之中,被称为隶属型法律关系。又称纵向法律关系、特别权利关系。

2、隶属型法律关系的特点:

(1)法律关系主体处于不平等地位相互之间存在隶属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职务上或职权上的上下级关系。

(3)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亦即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随意转让或放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第三部分法律关系的主体

知识点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由三大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主体。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前提性要素。法律关系逐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地位可以不尽相同,但权利和义务在总体上是统一的。主体有两个方面: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着。有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知识点二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和范围

(一)生产关系和国家政权的性质,是制约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和范围的重要因素。

(二)中国现时期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种类和范围包括:

1、自然人。包括公民和其他自然人。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可以是中国某些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至于他们能在多大范围内参加中国的法律关系,由中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国际条约和中国的立法所决定。

2、组织。包括:国家机关,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企事业单位,如公司、学校、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等;社会团体,如政党、公会、妇联等;其他社会组织。在法学上和法律上,把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公民称为自然人,把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称为法人。

3、国家。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主体。例如:国家发行国库券所形成的国家同国库券持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国家即是法律关系主体;在我国,国家是土地、森林、矿藏、水流、草原等国有财产所有权的唯一享有者。

知识点三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

(一)权利能力的含义: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是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能力和资格。具备权利能力是充当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前提性条件。

(二)权利能力的种类:

1、从权利能力的主体类别看,有个人权利能力和组织权利能力之分。

2、从权利能力的主体资格看,有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之分。

3、从权利能力的内容差异看,有诸如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和其他权利能力的区分。

知识点四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

(一)含义:行为能力是指法所认可的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法律关系、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二)行为能力的要素:

1、行使权利或享受权利的能力或积极行为能力。

2、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的能力,或消极行为能力。

(三)判断一个主体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标准:

1、看其能否明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意义,是否能认识和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

2、看其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否理智的做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3、看其能否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或义务。

这里所谓行为能力,是法所拟制的行为能力,限于法所规定或认可的条件范围内。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前提,如要有行为能力,先要具有权利能力。作为组织的法律关系主体,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使一体化的,在获

得权利能力的同时也具备了行为能力。作为自然人法律关系主体,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使经常分离的,并非总是同时存在的。

(四)行为能力人的种类:

各国依自然人能否参加法律关系对他们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和在多大程度上具有行为能力规定了具体条件和具体制度。分为三种:

1、完全行为能力人。他们达到法定年龄,能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具有认识和判断能力,能通过自己的行为来独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参加法律关系,能就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对他们则从保护其合法权益出发,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未达到法定年龄或患有某种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只能独立处分同其能力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或只能参与同他们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部分法律关系。按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公民,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3、无行为能力人。他们未达到法定年龄或完全不具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不能参与任何法律关系,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他们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其行为不具有法的效力。根据中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刑法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也被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第四部分法律关系的客体

知识点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亦称权义客体。

(二)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

1、它是并能够为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对象,与法无关的事务,不是或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2、它具有客观性,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并能为人所感知所支配。

3、它能够为人所控制或支配。

一国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范围,是同该国国情特别是国情中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历史条件相关联的。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实际上是检测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文明发达程度,科学发展状况和政治进步情形的直接的标志。

知识点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一)物。物,是指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独立于主体意志之外的客观实体。范围广阔,包括自然物、人造物、有形物、无形物、静态物、动态物等各种形态的物。只有为法所认可的、能够为人类所认识和支配的、能够为主体带

来利益或是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并且具有独立性的各种物体,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所需条件:

1、为法所认可。

2、能够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3、能够为主体带来利益或是能够满足主体需要。

4、具有独立性。

(二)精神财富。又称物质财富、无体财产、无体物,是指为法所确认和保护的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或脑力劳动所取得的成果。范围广泛,诸如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各种知识产权。

(三)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法律意义的作为和不作为。例如父母根据法律要求而抚养教育子女是法律上的合法行为。恐怖分子撞击纽约贸易大厦是法律上的违法行为。

第五部分法律关系的演变

知识点一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条件

(一)法律关系的发生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一定主体之间依法形成了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变更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内容的变更。

(三)法律关系的消灭的含义: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终止。

(四)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相关法律规定的存在和相关法律事实的发生。

相关法律规定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得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性条件。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存在不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因为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内容主要就是在什么样的法律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将有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存在。在可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条件中,法律事实要复杂一些。法律事实就是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一定法的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实际情况。

知识点二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两种事实

(一)法律事实的分类:行为和事件。

行为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更经常和更主要的因素。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种。

(二)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即主体的行为在内容和方式上都符合法的要求,这种行为就有法的效力是有效行为。实施这种行为,并不要求主体兼具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比如不具备法定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也可以实施这种行为。

(三)不合法行为

不合法行为是指没有发的根据的行为和违反法的规定的行为。违反法的规定的行为是指做了法所禁止的事情或没有做法所要求的事情。这种行为不仅不具有法的效力,是无效行为,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常人们所说的不合法行为,更多的指这种违法行为。追究违法行为者的法律责任,通常以行为者主观上有过错为其基本条件之一。在有的情况下,比如在从事具有高度危险性经济过活动的情况下,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四)事件的分类

1、分类:根据是否由主体的行为引起而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2、绝对事件:绝对事件是指基于某种自然原因而非基于主体的行为而发生的事件。比如自然灾害、人的自然死亡就属于绝对事件。

3、相对事件:相对事件是基于主体的行为而发生,但对于该行为所涉及的有关主体而言,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是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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