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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理学05677串讲资料:法的实施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2-07-22 11:26:18 编辑:xy

“自考法理学05677串讲资料:法的实施”由自考生网为考生们整理、提供。

注:由于各省教材每年都有更新、变动,自考复习资料并不一定出于同一自考教材版本,但考生们仍可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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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法的实施释义

知识点一法的实施的含义

法的实施,也叫法律实施,是同立法或法的制定相对应的一个法的概念和法学概念,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法定程序遵守和适用法律、法规并形成法律秩序的活动。主要包括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

法的实施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必依,依法办事,一切同法相关的行为都要符合法的要求,侵权、违约、违法、犯罪都要承担责任,直至给予法律制裁。

1、法律程序对司法的意义

①法律程序是限制司法恣意的制度前提;

②法律程序是促使法官在自由裁量中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机制;

③司法程序是法院依法独立解决纠纷的保证。

2、法律程序对执法的意义

①法律程序可以促使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做到资格合法、职权有据、行为公正、裁量合理、目的正当,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得以贯彻落实;

②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法律程序则可以有效约束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任意和专断,使其限定在法定范围内,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家行政行为违背公权力设立的初衷,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

知识点二正当程序是法得以正确实施的保障

(一)法律程序的概念

法律程序包括选举、立法、审判、仲裁、行政程序等,但最重要、最典型的程序是审判程序和执法程序。法律程序须由法明文规定,以正当性为其最高价值。

(二)法律程序的意义

(1)法律程序是限制司法肆意的制度前提。

(2)法律程序是促使法官在自由裁量中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机制。

(3)司法程序是依法独立解决纠纷的保证。

知识点三法的实施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

法治国家的建设之所以不可能离开法的实施,原因在于:

(1)法的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和目的的前提条件;

(2)法的实施是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必要环节;

(3)法的实施是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和条件。

第二部分法的效力

知识点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一)法的效力,又称法律效力或法的约束力,指法所具有的人们必须遵从的强制力。

(二)法的实效与法的效力的关系。

知识点二法的效力位阶

(一)法的效力位阶的概念:法的效力位阶也称法的效力等级或法的效力层面,是指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具有不同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层级差别。

(二)影响法的效力位阶的因素:影响法的效力位阶的因素主要有:法的制定主体、制定时间、适用范围等。

(三)认定法的效力位阶遵循的原则:认定法的效力位阶遵循的原则: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强制性规定优于任意性规定。

知识点三法的效力范围

(一)法的效力范围的含义

法的效力范围又称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对什么人和事具有约束力。

(二)法的效力范围的分类

法的效力范围的分类:对主体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知识点四法对主体的效力

(一)法对主体的效力含义

法对主体的效力即法对谁有效,适用于哪些主体。

(二)世界各国确定法所适用的范围的原则

(1)属人主义;

(2)属地主义;

(3)保护主义;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三)我国目前法对主体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我国目前法对主体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包括两种,一是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古领域内,除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国法,二是凡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以3年以上有关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不受刑事处罚的除外。

知识点五法对事的效力

(一)法对事的效力的含义

法对事的效力是指法在实施过程中对哪些行为和事项具有约束力。

(二)法对事的效力应遵循的原则

(1)“一事不再理”的远原则即同一机关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作出判决后,不得再受理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请求。

(2)“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即对同一行为不得处以两次或两次以上性质相同或同一罪名的处罚。

知识点六法的空间效力

(一)法的空间效力的含义

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地域或空间范围有效,适用于哪些地区。

(二)一国的主权范围包括哪些

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范围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航空器。

(三)法的空间效力的分类

法的空间效力分为法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

知识点七法的时间效力

(一)法的时间效力的含义

法的时间效力也可称为法的效力的时间界限,通常是指法生效的时间范围,包括法的开始生效和终止生效,以及法的溯及力问题。

(二)法开始生效的情形

(1)自法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法明文规定该法开始生效的时间;

(3)规定法公布以后达一定期限或满足一定条件后开始生效。

(三)法终止生效

法终止生效即法被废除、法的效力归于消灭。法的废止可以分为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两种。

(四)明示废止

明示废止指新法或其他法中明确规定对旧法加以废止。

(五)默示废止

默示废止指不以明文规定废止原有的法,而是在执法、司法实践中由于实施该法的社会条件已然消失,实质导致一部法无效的情形。

(六)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是指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第三部分法的遵守

知识点一法的遵守的概念

(一)法的遵守,通常简称为“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依法从事各种同法相关的事物和行为的活动。

(二)守法的主体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具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当前应当重点强调执政党守法和政府守法、依法执政。

(三)守法的范围

既要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既要遵守宪法、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发法规、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等一切正式的法,又要遵守经过法所认可的非正式法。

(四)守法的内容

权利、权力和义务。

(五)守法的境界

消极意义上的守法仅仅是指不违反法,积极意义上的守法指的是维护法的意思,这主要是针对政府来讲的。

(六)守法的意义

(1)守法是权利义务实现的主要途径;

(2)自觉守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3)守法是法的价值实现的基本前提。

知识点二守法的动机和理由

法具有强制力,法意味着暴力和制裁,违反法将受到制裁,因而必须守法。法具有国家强制性、代表公平正义,人们畏惧法的惩罚和制裁,人们内心信仰和认同法、把守法看做是道德上的义务,利益衡量的理性选择,日积月累养成了守法的习惯,所有这些都会成为人们守法的理由和动机。

知识点三守法的道德基础

内在主观要求和外在的社会要求。

第四部分法的适用

知识点一法的适用的概念

(一)法的适用的概念

法的适用,通常简称“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定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当代中国,司法通常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二)司法的特征

司法的特征:司法的被动性、司法的中立性、司法的专属性、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的终极性、司法的程序性。

知识点二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

公正(这是法的适用的根据要求,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正确(既包括程序正确也包括实体处理结果的正确)、高校、权威。

知识点三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一)法的适用原则的含义和种类

法的适用原则也叫司法原则,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具有指导作用的基本原理和准则。包括司法法治原则、司法公正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民主原则、司法责任原则。

(二)司法法治原则

司法法治原则是指在法的适用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在我国这条原则具体体现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为准绳”的诉讼原则。

(三)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公正或公正司法,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理念,公正地解决人们之间的争端和纠纷,并将法平等的、合理的适用于所有人。公正司法的实现方式:

(1)在司法活动中要公正、合理的适用法、不能因人而异,公民在法的适用上一律平等,即司法的实体公正。

(2)司法活动要严格依法定程序适用法,保证争议或纠纷的解决要在公平、公开的前提下实现即司法的程序正义。

(四)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活动中依法独立的行使司法权。司法独立原则的内容:

(1)司法的排他性;

(2)司法的中立性;

(3)司法的公开性。

(五)司法民主原则

司法民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按照民主的原则,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并让民众有参与司法的机会,以实现司法正义。司法民主原则具体包括:司法权的运行应当体现司法为民、司法公开、民众参与司法、职业司法官经过民主程序任免等内容。

(六)司法责任原则

司法责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种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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