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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同法
一.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2.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一个债的关系;
3.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4.债权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5.债权合同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合同。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2.合同自由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三.要约失效的原因: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不可撤消要约: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不可撤销,因为要约人规定了承诺期限,即表示要约人默示放弃撤销权的表示;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五.承诺生效的时间,主要有如下规定:
1.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当事人以实际履行作为要约,相对人以受领行为作为承诺,受领时为承诺生效时间;
4.承诺生效的意义在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六.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七.导致合同变更、撤销的事由:
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欺诈;4.胁迫;5.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八.缔约责任及其构成缔约责任的条件:
1.缔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效力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构成缔约责任的条件有:2.缔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3.当事人有过错;4.相对人有损失。
九.缔约责任的适用范围:
1.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侵犯对方的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十.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4.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5.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都是金钱之债。
十一.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况: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十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1.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十三.合同的法定解除及其法定解除的条件:
1.法定解除又称单方解除,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需要具备的条件是: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4.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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