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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复习资料(3)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19-03-29 15:09:36 编辑:西瓜

自考生网小编为考生收集整理了“自考0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复习资料(3)”,以供考生们在考试前用复习资料巩固所学到的知识,得到更好地复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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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

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性质地位:

1.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关;

2.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

3.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

4.董事会是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

十.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一定数额的股东所组成,其注册资本有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是:

1.募股集资公开;2.股东数额低限;3.全部股份等额;

4.股份自由转让;5.典型资合公司;6.设立要求严格。

十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一下为发起人;而且要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责任;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十二.股票及其特征:

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可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特征是:

1.它是权利证券;2.它是有价证券;3.它是政权证券;4.它是要式证券;5.它是风险证券。

十三.新股发行的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交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十四.股份转让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十五.上市公司的特点: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特点是:

1.上市交易的股票只能是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2.上市交易的地点只能是国家法定的交易场所;

3.上市交易要经过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和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决定上市才可进行。

十六.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股东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25%以上,公司股本超过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且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七.股票上市交易的暂停的情形:

1.公司股本总额、股份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连续三年亏损。

以上“自考0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复习资料(3)”,由自考生网www.zikaosw.cn提供,更多考试资料可查看本网站“复习资料”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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