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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笔记串讲:第五章(3)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19-10-15 15:21:34 编辑:铭

自考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考试资料:

以下“自考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笔记串讲:第五章(3)”由自考生网整理提供,考生用复习资料巩固所学到的知识,得到更好地复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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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笔记串讲:第五章(3)

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

一、法人分支机构:指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一种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机构。法人分支机构的特点有:

1、法人分支机构是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机构,从属于法人。

2、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相对独立的机构。3、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由自然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2、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并须经核准登记。

3、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4、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1、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以户为经营单位的。

(2)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

(3)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

(4)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

(5)个体工商户的户主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户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

(2)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营。

(3)农村承包经营户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

(4)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者对承包经营期间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非法人组织包括:合伙、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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