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考前押题0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复习资料(2)由自考生网为考生们整理、提供,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
22.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 |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特征表现为: (1)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2)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3)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
23.合伙企业的分类 ★★★ | (1)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至少一个)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
24.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 |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①自然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未依约履行出资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其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其他条件。 |
25.合伙人的出资★★ | (1)合伙人出资依据:合伙协议。 (2)出资形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普通合伙人可以个人劳务出资。 |
26.合伙企业的财产★★ | 合伙企业财产是指合伙人的出资和由出资形成的财产、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负债、合伙经营的积累等。 (1)合伙企业清算解散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提示】《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除外,如退伙。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财产份额转让: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可以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时,应通知其他合伙人(自由转让)。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的,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人合);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27.普通合伙企业内部关系 ★★★★ | 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下列事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
28.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 |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29.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与承担★★★★ |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
30.普通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 | 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人合性)。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3)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1)自愿退伙;(2)当然退伙;(3)除名退伙。 |
31.普通合伙企业外部关系 ★★ | 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1)对合伙企业的代表权:合伙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执行,也可以委托一人或数人执行;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3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 | 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最大的特殊性在于合伙责任的承担: (1)一个合伙人或多个合伙人在执行业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非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33.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1)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其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
34.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
35.有限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 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 (1)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有限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1)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36.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化★★★ | 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37.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 | 合伙企业的解散情形: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的清算的债务清偿顺序: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法定补偿金; (3)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4)合伙企业的债务。 |
38.个人独资企业及设立条件★★★ |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
39.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原因 ★★★ |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原因: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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