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考前押题0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复习资料(3)由自考生网为考生们整理、提供,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第三章 合同法
40.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 |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3)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41.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 | 有偿合同: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对方获得利益要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无偿合同: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无须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等。 |
42.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 | 诺成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经对方同意,即能成立或生效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实践合同:合同成立或生效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或生效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等。 |
43.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 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不要式合同:无须采用特定形式,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便可成立的合同,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等。 |
44.要约★★★ | 要约: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行为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希望向自己发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有效要件:(1)要约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2)要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不能含糊不清;(3)要约还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便受其约束。 |
45.承诺★★★ |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意义在于承诺到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拒绝。 承诺的成立要件:(1)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或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46.合同必备条款、普通条款和格式条款★★★ | 合同的必备条款:成立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只有就合同的必备条款协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欠缺必备条款的,合同不具有成立效力。必备条款又称合同的成立条款。包括:当事人条款、标的条款、数量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又称合同的一般条款,是指除合同必备条款以外的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不是合同的成立条款,其欠缺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成立效力。 |
47.合同的格式条款★★★ |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拟定人所作的限制性规定: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 (2)格式条款若与普通条款发生冲突,则优先适用普通条款; (3)当事人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48.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 (1)合同的成立: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2)合同的生效:指符合生效要件的合同产生的法律效力。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就生效。 |
49.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 |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条件的合同;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合同失效; (3)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特定的期限,并将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界限。 (1)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
50.无效合同 ★★★★ |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生效要件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力的合同。 种类:(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
51.可撤销合同★★★★★ |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有瑕疵或合同内容显失公平,一方行使撤销权而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5)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特征: (1)是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有瑕疵或合同内容显失公平; (2)须由一方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 (3)合同在被撤销以前有效,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的或者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合同仍然有效; (4)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请求变更合同。 |
52.效力未定合同★★★★★ |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其效力尚未确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效力未定合同的特征: (1)合同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既非有效也非无效; (2)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是否追认; (3)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予以追认,自追认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合同自始有效,拒绝追认的合同自始无效。 |
53.效力未定合同的种类★★★★★
|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追认、表见代理无需追认)。 (3)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权利人追认、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后,该合同自始有效)。 |
54.合同履行原则★★★ | (1)全面履行原则;(2)诚信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4)情势变更原则 |
55.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类型 ★★★★ | 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享有的,对抗另一方履行请求权的权利。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力。(双方当事人均可行使) (2)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或者履行存在相应瑕疵,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或者相应的履行请求。 (3)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订约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以中止自己履行的权利。 |
56.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权 ★★★★ |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1)两个债权均合法有效到期,且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金钱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已到期不行使); (3)债务人怠于行使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权人以保全债权为必要限度。 |
57.债权人的撤销权★★★★ |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58.合同的变更★★★ | (1)协议变更: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变更协议的变更; (2)法定变更:法律事由出现,当事人一方行使变更权; (3)裁决变更: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变更。 |
59.合同的转让★★★ | (1)合同权利的转让效力: ①合同权利转让协议自债权人与受让人签订之日起生效;②合同权利转让应通知债务人;③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合同义务的转让效力: ①合同义务转让协议自通知到达债权人时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②债务承担协议生效后,债务受让人(即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的地位。 |
60.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 |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基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原因:清偿、混同、提存、解除、抵销和免除。 |
61.合同解除 ★★★★ | 合同的解除的种类:协议解除、约定条件出现时的解除、法定解除。 合同法定解除的原因: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2)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5)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情势变更之情由等。 合同解除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在合同履行前,双方达成合同解除协议);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合同解除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
62. 法定抵销要件★★★★ | (1)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和同一品质; (3)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 (4)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
63.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 (1)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在合同协商过程中,因一方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者无效,致使对方蒙受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要求缔约一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违约责任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 (3)违约责任救济的是当事人的履行利益,缔约过失责任救济的则是法律规定的信赖利益。 |
64.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缔约人有过错;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
65. 违约责任的类型和形式★★★★ | (1)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提前告知不履行(明示或默示)。 (2)拒绝履行:合同到期,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全部义务。 (3)迟延履行:履行行为超过了履行的期限。 (4)瑕疵履行:履行了,但不符合质量(如以二等品冒充特等品)。 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 |
66.买卖合同 ★★★ | 买卖合同的特征: (1)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2)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3)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2)瑕疵担保义务:①品质瑕疵;②权利瑕疵。 买受人义务:(1)支付价款的义务;(2)接受标的物并对其检验和通知的义务。 |
67.赠与合同 ★★ | 赠与合同的特征: (1)为转移财产所有权合同;(2)为诺成合同;(3)为单务、无偿合同。 赠与人的义务(1)交付赠与标的物的义务;(2)瑕疵担保义务。 |
68.借款合同 ★★★ | 借款合同的特征: (1)当事人一般是特定的; (2)标的物为货币资金; (3)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 (4)可为诺成性合同,也可为实践性合同。 |
69.租赁合同 ★★★ | 租赁合同的特征: (1)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2)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租赁物的义务;(2)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符合法定或约定品质和用途的义务; (3)瑕疵担保的义务;(4)风险承担的义务。 |
70.承揽合同 ★★★★ | 承揽合同的特征: (1)以完成一定工作为内容的合同;(2)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3)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4)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承揽人的基本义务:(1)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成果的义务; (2)妥善保管定作人交付的材料和样品,未尽妥善保管义务的,致使材料毁损、灭失,承揽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作成果完成延期的,承揽人还应承担延期完成交付工作成果的违约责任; (3)除非合同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材料,否则承揽人不得自行提供材料,而应由定作人提供材料进行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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