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考前押题00315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习资料(1)由自考生网为考生们整理、提供,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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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次”的相关内容★★(单选) | (1)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选举***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国家元首职权)。讨论并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2)1953年下半年,颁布第一部选举法,进行第一次普选。 (3)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颁布第一部宪法,第一任国家主席***。 (4)1988年机构改革第一次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是机构改革的关键”的命题。 (5)共产党领导的第一个民族区域自治政权是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1936年)。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是内蒙古自治区(1947年)。建国后建立的第一个民族自治区是新疆自治区(1955年)。最晚建立的民族自治区是西藏自治区(1969年)。 (6)2015年5月18日,第一部有关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将“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作为民主党派新的基本职能。 (7)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果作村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村民委员会。 (8)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纳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范畴。 (9)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首次宣布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 (10)首次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11)首次提出“依法治国”的是党的十五大,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是十八届四中全会。 (12)政协首届主席是***。 |
2.“撤销”的相关内容★(单选) | (1)1959年,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作出撤销监察部(1986-1987重设)和司法部的决定。 (2)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取消了国家主席制度,从宪法上确认了检察机关被撤销的事实。 (3)1992年,党的十四大决定不再设立中央顾问委员会。 |
3.“任期”的相关内容★★(单选) | 当前大部分任期为5年,以下为例外部分和历史情况: (1)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均为5年。 (2)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每届任期4年。人大届满前2个月要完成下届代表的选举。 (3)1982年宪法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调整为5年。 (4)1954年宪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2年;1982年宪法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调整为3年;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为5年。 (5)1993年,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政府机关的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2004年,乡、民族乡、镇的地方政府机关的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 (6)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7)2018年12月,将村民委员会的任期从3年修改为5年。届满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8)职工代表每两年改选一次。 |
4.“提名与任免”的相关内容★★★(单选、多选) | (1)全国人大选举和决定下列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 根据全国人大主席团的提名,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上列人员,全国人大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 (2)人大常委会任免: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3)全国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4)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选举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上述人员。 (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6)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
5.“罢免、质询与弹劾”的相关内容★(单选) | (1)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3)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4)全国人大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6)全国人大1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及询问。 |
6.“比例”的相关内容★(单选) | 大多数通过或当选的票数比例要求是过半数,其他情况包括: (1)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 (2)宪法修改的权力专属全国人大,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3)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并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4)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有权提出《基本法》修改提案。 (5)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4(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3)可就弹劾行政长官联合动议,经调查后,立法会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5)村民代表会议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 (6)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7)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1/3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8)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和中央候补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1/5。 (9)全国人大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10)1/5以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11)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倍 (12)副职领导的候选人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 (13)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召开全国人大临时会议。 (14)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 (15)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
7.“会期”的相关内容★(单选) | (1)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2)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3)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每5年举行一次。 (4)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5)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6)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并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7)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 (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9)国务院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10)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11)政协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
8.“召集和主持”的相关内容★(单选) | (1)党的总书记主持中央书记处工作。总书记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召集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委员会召集全国代表大会。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同级党的代表大会。 (2)选举委员会是主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选举机构,均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5)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6)特别行政区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由选举会议成员提名并选出。 (7)团级以上单位设置选举委员会,主持本单位的选举工作。 (8)全国人大每次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预备会议选举产生本次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9)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并由委员长负责召集,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 (10)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1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正式召开的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出的主席团主持。 (12)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大会议。 (13)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全体国务院组成人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组成,总理负责召集和主持。 (14)政协全国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其成员经由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的代表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由主席主持常委会工作,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 (15)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16)职工代表大会由选举出的主席团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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