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4231建设工程合同(含FIDIC)条款自考复习资料: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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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条件合同
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立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附条件合同中所附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其将来发生与否不能确定。不可能发生的或者必然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3)条件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事实,而非法律规定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2.附期限合同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
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和附条件合同不同,合同所附期限是必然到来的,而所附条件却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
期限可分为始期和终期。
始期是合同效力发生的期限,又称生效期限。
终期是指合同效力终止的期限,又称为解除期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虽然附了合同工期,但它不属于附期限合同的范畴,因为合同工期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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