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3893工程建设法规自考复习资料: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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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指发生在各种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民事关系三个方面。
(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建设活动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活动,它与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文明进步息息相关。国家对此类活动必然要实行全面的、严格的管理,包括对建设工程的立项、计划、资金筹集、设计、施工、验收等的监督管理,进而形成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是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如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发生的相应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它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一方面是规划、指导、协调与服务;另一方面是检査、监督、控制与调节。这其中不但要明确各种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相互间及内部各方面的责权利关系,而且还要科学地建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同各类建设活动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之间规范的管理关系。这种管理关系的调整都必须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由有关的建设法规来承担。
(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各项建设活动都要由许多行业、部门、单位和人员共同参与,必须相互协作才能完成。即各种经济主体为了自身的生产和生活需要,或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或目的,必然寻求协作伙伴,随即发生相互间的建设协作经济关系。如投资主体(建设单位)同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施工单位等发生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是一种平等自愿、互利互助的横向协作关系,一般应当以经济合同的形式确定。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与一般经济合同不同的是,建设活动的经济合同关系大多具有较强的计划性,这是由建设活动和建设关系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是指因从事建设活动而产生的国家、单位法人、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发生在建设活动中的有关自然人的损害、侵权、赔偿关系;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的人身和经济权利保护关系;房地产交易中买卖、租赁、产权关系;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导致的拆迁安置、财产赔偿等公民个人的权利关系等等。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既涉及国家、社会利益,又关系着个人的权益和自由,因此,由此而产生的国家、单位和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必须按照民法和建设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应当指出的是,建设法规的三种具体调整对象,彼此间既互相关联,又各具自身属性。它们都是因从事建设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都必须以建设法规来加以规范和调整,不能也不应当撇开建设法规来处理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这是其共同点或相关之处。同时这三种调整对象又不尽相同:它们各自的形成条件不同;处理这些关系的原则或调整手段不同;适用的范围不同;适用规范的法律后果也不完全相同。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又是三种并行不悖的社会关系,既不能混同,也不能相互取代。在承认建设法规统一调整的前提下,应当侧重适用它们各自所属的调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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