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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涵义: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服务性 2、从属法律性 3、裁量性 4、单方性 5、强制性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概念
1. 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2. 羁束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3. 依职权行政行为----应请求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而无需以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作为启动条件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启动要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
4. 附款行政行为----无附款行政行为
其效力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
其效力不附有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作出相应行政行为不附加其他条件,相应行政行为只要符合法定标准和要求即生效,并且相应行政行为在延续过程中,只要行政相对人不违反法定标准、要求,该行政行为即一直有效而不终止其效力。
5. 要式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
6. 授益行政行----不利行政行为。
四,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为主体合法
2,行为内容合法
3,行为程序合法
五、行政行为的效力(选择):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六、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选择或简答)
无效的条件: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实施将导致犯罪、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法律后果:
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政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政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和确定力。
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所获取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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