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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条约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统⼀法公约》
这两部海⽛公约⽬的在于统⼀国际货物买卖法,但存在下列缺陷:①公约采纳的基本上是欧洲⼤陆法国家的合同法原则,未考虑英美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合同法原则;②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③内容较繁琐,有些概念晦涩难解。由于以上不⾜,参加的国家也并不多,影响有限。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年,62个国家的代表参加了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简称《1980年维也纳公约》,英⽂简称CISG)。CISG于1988年1⽉1⽇对包括中国在内的11个国家⽣效,是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中达成的最重要的、影响最⼤的统⼀实体法条约。
1.CISG的结构。CISG由序⾔和正⽂构成, 正⽂分为四个部分共101条,第⼀部分为CISG的适⽤范围以及总则(第1-13条);第⼆部分关于合同的成⽴(第14-24条);第三部分为货物买卖(第25-88条);第四部分为最后条款(第89-101条)。
2.CISG的适⽤范围。
(1) 缔约国中营业地点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即,以
“营业地标准”⽽⾮国籍判断合同的国际性。
(2) 当事⼈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则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某⼀缔约国的法律。“国际私法规则”应当被理解为是对法院有拘束⼒的国际私法规则。
(3) 适⽤于货物买卖。所谓货物各国法律有不同规定,通常指有形动产,包括尚待⽣产与制造的货物。
(4) 就买卖合同⽽⾔,公约仅适⽤合同的订⽴和买卖双⽅的权利、义务。
CISG不适⽤于下列买卖交易:
①购买供私⼈、家⼈或家庭使⽤的货物买卖;②经由拍卖的买卖;③根据法
律执⾏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⑤船舶或飞机的买卖;⑥电⼒的买卖。
此外,CISG不适⽤于下列⾮买卖交易:①供应货物⼀⽅的绝⼤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或其他服务的合同;②由定购⽅保证供应尚待制造或⽣产的货物的合同所需的⼤部分重要材料。
公约未涉及的⼏个法律问题:
(1) 买卖合同的效⼒或惯例的效⼒等问题。
(2) 买卖合同对售出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的影响。包括两个问题: ①货物所有权由卖⽅转移于买⽅的时间和条件问题;②买卖合同是否能够切断第三⼈对已售出的货物本来所享有的权益问题。
(3) 卖⽅对货物所引起的⼈⾝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问题。这种责任称为产品责任,在性质上应当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合同责任。
注:凡公约未涉及的问题,可依照双⽅业已同意的惯例或依合同适⽤的国内法予以解决。
3.CISG的性质。当事⼈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适⽤CISG,即可以排除CISG 的适⽤。但是,在当事⼈没有明确排除的情形
下,CISG将⾃动地、强制性地适⽤于当事⼈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如果缔约国就CISG关于合同形式问题的规定作出了保留,该保留是强制性的,当事⼈不得通过合同约定予以更改。除此之外,CISG的其他条款都是任意性的,当事⼈可以通过合同条款予以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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