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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由地⾏使拥有权、使⽤权和处置权。该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国际经济新秩序建⽴的基础。
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1)各国对境内⼀切⾃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
(2)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
(4)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涉;
(5)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经济主权原则的意义:
(1)它是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以维护⾃⾝的国际经济权利、反抗外来⼲涉的法律武器;
(2)它是各国间进⾏正常的友好交往,发展相互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基础;
(3)它是建⽴⼀个符合⼴⼤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基⽯。
(⼆) 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重⼤发展。
公平互利原则的要求:
(1)主权国家在相同层⾯的国际经济关系中均为平等主体;
(2)各国有权⾃主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国际经济交往关系,⾃主管理涉外经济活动 ;
(3)国家间的经济交往和管理涉外经济活动的结果,对国际经济法的所有主体不但是平等互利的,⽽且是公平互惠的,并且,国际经济法的所有主体均公平分享由于其参与这些活动⽽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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