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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商法概述
1、商法:调整经济关系中商人、商业组织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同属于私法范畴,商法与民法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
1)调整对象上,商法调整的完全是财产关系,且均为双务有偿关系;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又调整人身关系,且其财产关系中有偿与无偿、单务与双务并存。
2)法制制约程序上,商法对商行为的要求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形式上也多样化,一切取决于市场流转的客观需要,而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则比较严格,形式也比较单一。
3)归责原则上,商法较多地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并有不断增多适用的趋势,民事责任中则以过错原则为主,虽有无过错责任,公平原则的适用,但限制较多。
4)规范形式上,商事习惯在商法规范的形成和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而民法虽也有成文法和习惯法之分,但成文法的地位远远超过习惯法,并正形成较稳定的格局。
5)从国际性上看,商法的国别差异愈来愈小,并已形成国与国之间较多的商事公约,而民法具有较强的地域性、民族性和传统性。
3、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商法以各个经济主体(企业)的利益为基础,以调整企业相互间的利益为目的法,而经济法是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基础,以调整企业与整个国民经济间的关系为目的的法。
1)主体范围上,商法主体主要是商事领域的法人和自然人,经济法主体则十分广泛。
2)法律规范形式上,商法既有成文法,也有非成文法,其渊源有一定灵活性,而经济法基本上属于成文法,并有严格的形式和程序要求。
3)法律规范的性质上,商法主要表现为商行为法,并多为任意性规范,而经济法较多地表现为组织、管辖、平衡、协调等,国家干预的成分较多。
4)商法与经济法的责任方式也有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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