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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笔记串讲:第八章(4)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19-10-20 09:22:12 编辑:铭

自考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考试资料:

以下“自考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笔记串讲:第八章(4)”由自考生网整理提供,考生用复习资料巩固所学到的知识,得到更好地复习效果。
注:由于各省教材每年都有更新、变动,自考复习资料并不一定出于同一自考教材版本,但考生们仍可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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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笔记串讲:第八章(4)

四、代理权的消灭

代理权的消灭,指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被代理人死亡后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限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3、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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