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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商法毕业论文:我国商法实现国际化的现实意义与发展趋势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19-08-26 15:41:12 编辑: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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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自考生网为考生整理提供的“自考民商法毕业论文:我国商法实现国际化的现实意义与发展趋势”,仅供参考。更多自考民商法专业毕业论文可查看本站自考民商法毕业论文栏目。

我国商法实现国际化的现实意义与发展趋势

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于起步的阶段,商法虽然已具有一定的规模,但是其在具体规范方面仍然存在很多缺失,导致在与国际惯例进行接轨时出现了诸多国际贸易争端。例如,在2012年的10月,美国的商务部做出了对我国出口至美国的商品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的决定,主要是针对太阳能光伏产品。之后美国情报部又提出,我国的华为和中兴等浙西额通讯工具可能威胁其国家的通信安全,对这两类通讯产品做出了禁销的决定。这些国际商事争端对我国的法律的发展有一定的启示作用,当前,国际商事贸易越来越频繁,同时也出现了更多的国际商事争端。

在解决这些问题时,不能只关注贸易冲突法这些领域,还要以我国的商法为切入点,处理导致冲突和争端的规则和机制问题,为中国商法国际化寻找新的发展路径。

一、商法国际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所面临的困境

(一)法律国际化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法律国际化发展是指在法律的传播和运用过程中,各个国家的法律都能够体现世界法律的文明和进步,并以其为基本的法律准则,使国际性法律朝着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结的趋势发展。在这种趋势下,各国在法律的交流和借鉴中,会有着共同的法律认可。

然而由于历史形态和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差异,不同国家在价值观方面并不同步,甚至还会出现冲突,因此法律国际化的过程中会出现一定的困境。

(二)商法国际化所面临的法律困境

1.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来探寻。不同国家的商法虽然有着同源性,但是有的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会打着各种各样的名义实行贸易保护的措施。为了防止在本国市场中出现恶性竞争的行为,促进正常的商事交易,会对本国的商事活动进行干预,这被称为国家调节。国家调节在国内市场中的作用是很显著的,然而却不利于国际市场的发展,甚至会导致事与愿违,例如在国际市场中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垄断和不正常竞争等行为,它们大多有国家在背后支持,再加上一些倾销和补贴行为,使国与国之间的这种不正当竞争会更加激烈。

2.从传统和现实的立场来探讨。千百年来,我国一直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因此我国不像其他国家那样具有商法的土壤。

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几乎都是借鉴其他国家的制度而来的。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我国都是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因此更不利于商法的发展。我国的商法从发展到今天,也不过二十年的时间。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转型的阶段,计划经济思想和市场经济需求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激烈,对我国商法国际化的发展也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因此我国的市场经济在国际上经常不被认可。

3.从立场缺失的角度来探寻。商法典是一种一般性的规则,不仅能对各种商事立法进行分类,对于解决各种法规之间的冲突也有一定的作用。如今世界性的大市场已经形成,为改善国际商事贸易的关系,商法国际化已经成了一个必然趋势。但是我国并没有已经编纂好的商法典,也没有对各种商事规则进行统一,商法面临着混乱和冲突的局面,影响我国商法国际化的实现。

二、我国商法实现国际化的现实意义

由于各国之间的贸易规则存在差异,进而导致出现了一系列贸易冲突,冲突过后,虽然会有一些新规则出现,使冲突暂时得到缓和,但是这种形势也很容易引发新的战争,因为冲突无处不在,商事贸易也会不停地发生变化。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就是为了使中国的商事活动融入到世界贸易中来。但是,在这之后,我国却不断面临反倾销、反补贴的现实,主要是由于我国的一些商法规则和国际贸易规则存在冲突,因此这些问题都是无法避免的。

(一)企业治理结构遵循国际惯例

我国当前对国有企业进行的改制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之间的分离。然而我国的现实是国有企业依然存在多方面的问题,如权责不明、垄断严重、补贴不透明等等。如果依照商法对国有企业进行调整就会背离国际商事贸易。因此我国的国有企业在走出国门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大的障碍。

在西方国家,法国有较多的国有企业,政府和这些企业之间必须要遵守国际商事贸易规则,即权责明确、财务透明、保证企业能够进行自主经营。虽然一些企业也会出现亏损的现象,但是政府在对其进行补贴时,也会坚持透明化原则。法国的这些规则和惯例表明,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政策性补贴,并不是导致国有企业与国外企业出现差异的根本原因。国家只有按照国际惯例,对国有企业进行调整,使其能够在市场中公平竞争,这才是对国有企业进行治理的关键。这对我国推动国有企业发展也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二)对企业的商事补贴也要遵循国家惯例

很多国家都会对本国的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众多企业进行补贴,这也是政府为了回报企业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但是事实上这种行为不仅背离了市场经济规律,也违反了国际反补贴协议。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较量的直接体现就是补贴和反补贴协定,这也是双方妥协的产物。反补贴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较大,而对发达国家却没有什么直接的影响,因此,反补贴协定对发展中国家来讲是不公平的。但是无论如何,在国际商事贸易中,发展中国家也要正确、合理运用贸易规则。

由反补贴协议引发的冲突导致的直接问题就是,国家在对企业进行补贴时,信息和机制不够透明公开,对企业应承担的责任不够明确,在进行补贴时也缺乏市场运作机制,这些因素会使国际贸易摩擦的几率加大。因此,使我国的商法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能够促进我们借助法律的形式利用国际惯例对国际商事贸易的政策进行调整。

三、中国商法国家化的发展趋势

(一)法律的移植

1.避免出现理念上的偏差。我国的商法出现的较晚,一般都是借鉴西方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通过对一些国际通行制度的研究,再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特点,来对商事法律进行移植,对于那些不适合直接套用的制度,要对其进行改造吸收,使其能够符合我国的国情。在树立法律移植的理念时,也要避免一味地强调我国经济体制的实际情况,而忽视了商法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在对国际商法制度进行借鉴吸收时,一味地篡改那些符合经济规律的规范。比如在《国际仲裁法》中提出对于国际商事问题要遵循商事规律,实现商人自治,尽量减少政府的干预,然而在实际的运行中,我国的很多措施的官方仲裁色彩都很浓厚。

2.加强对企业治理结构制度的完善。在设计商法的制度时,要尽量避免使本国商法与国际法出现冲突,美国的《商法典》关于这方面的规则为我们提供的可借鉴的模式,在具体的制定中,应该采取国内国外一体的做法,将一些公约、条例提升到法律层面,避免两者出现冲突。

在制度的设计过程中,对国外的企业治理结构进行借鉴是最为普遍的,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也做了许多改进,如加强对中小企业以及股东的保护,完善企业的监督机制,使信息披露更加透明化,这些都对我国制定企业治理规则提供的参考,使其体现出了综合模式的色彩。然而事实上我国在这方面对发达国家的借鉴还仅仅是停留在表面的,没有真正从制度上对中小企业和中小股东的权益进行保护,也没有真正对企业的治理结构进行优化,导致许多制度只是停留在书面上,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这些因素将会阻碍我国对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强对企业治理结构制度的完善。

3.避免法律出现被束之高阁的局面。我国的商法和国际商法在很多方面都存在差异,这样就会造成在实际的运用中产生法律冲突,最终导致的结果有两种,一种是在进行法律移植时会避重就轻,仅仅吸收那些符合本国法律制度的内容,而对那些存在冲突的国际商法则选择保留意见,使国际法出现被束之高阁的现状。因此,在实际的操作中要尽量避免这一局面的出现。

(二)对我国的商法进行辐射

美国总说自己是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先驱,然而通过对其行为的分析,其对本国采取了贸易保护主义。通过之前美国对华为和中兴这类通讯设备的封杀,我们就能够看出,美国才是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最典型的国家,它只不过是鼓吹别的国家实现贸易自由化。我国在向国际市场融合中出现了种种的障碍,到最后,损失的还是我们自己。因此,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我们必须要改变自己的被动地位。

1.要积极参与国际商事法的制定。从20世纪初开始,国际社会就已经出现了统一制定国际法的行动,尤其是在商事领域。这些活动一方面促进了经济贸易的进步,另一方面也带动了商事贸易活动的发展。我国作为世界贸易大国,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维护本国利益,除了一方面要完善本国的商法,另一方面还要积极参与国际商事法的制定,及时了解国际商事规则。此外,贸易全球化也引发了更多的贸易争端,这些争端都需要依靠国际商法来解决。

2.加强对商事救济制度的重视。如何解决国际贸易的争端,已经成为各国制定商法的关键,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存在缺失,这使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失去了法律保护。当我国与国外出现商事纠纷时,我国经常会成为被告,最终结果也都是败诉。因此我国必须要加强对商事救济制度的重视,为我国的企业和国家提供法律保障。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商事活动必须要靠具体的法律程序来进行规范,然而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起步阶段,各项商法还在完善,因此在国际商事贸易中经常会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我们及时了解研究如何摆脱这些困境,使我国的商法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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