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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小商贩的特征与法律定位
最近城市的"流动摊贩"的商事登记问题引起大家的关注,使我联想起近两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小商贩".例如就在我居住的小区就有这样一个新型的经营主体,该商贩在自己的家中制作甜点蛋糕,通过亲戚朋友及熟人的介绍将产品进行推广销售,顾客购买品尝后,再次口碑相传,逐渐增大顾客源,最后形成顾客预定、商贩在家制作、顾客到小区楼下取商品并付款的经营模式。因为就在自己家小区内,我也预定购买过两次,当时只是一些感性的认识,觉得蛋糕美味,店家很有头脑,这样的经营模式非常节约成本,而且独具特色。如果从法律层面开始思考新型小商贩这个群体,其法律地位又将如何界定呢?
要确定新型小商贩的法律地位,必须先明晰其概念及特征。
一、新型小商贩的概念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以家庭居住地为商品制作和经营场所,进行商事交易活动的商事经营者。
二、新型小商贩的特征
(一)是没有经过我国工商部门登记的社会主体
在这里称小商贩为社会主体而不是商主体,是因关于小商贩的法律地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规定,也就是说,是商市主体还是民事主体,或两种兼而有之,如果是商事主体,应当属于商事主体的哪一类,都是我们应探讨和深入思考的问题。这里所讨论的小商贩,在我国的商事登记法律中是空白的,没有现存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定,那么针对这种不断壮大且越来越趋向隐蔽性的社会经营主体,就更有了需要研究的必要性,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其早一日纳入法律的管辖下,就早一日更利于经济的有序发展。
(二)不属于任何一种商主体类型
由前述可知,新型小商贩的经营是没有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的,也就是指没有经过商事登记的社会主体。但是我国商事法律实行的是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也就是说要成为商主体必须经过商事登记这一法律程序。其商主体资格也未在法律上有过认可,因此新型小商贩并不属于任何商主体类型。
(三)具有独特性
城市的大街小巷中都散落着各种各样的小商贩,经过观察我们也可看出,其雇佣的情况十分少见,大部分都是个人或是家庭协作。组织形式灵活多样,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在不断变换模式,具有很强的活力和独特性。不像公司或是合伙企业具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
(四)具有非稳定性
因其具有的个体性,小商贩的经营内容、经营时间、经营场地、经营方式等都是非固定的。在这些方面都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他们的模式都是随机的也是灵活机动的。因此,小商贩经营的模式经常变化,没有稳定性。这种特征也加大了管理的难度。
三、新型小商贩的法律定位
由上述概念和特征可见,新型小商贩可以说是小商贩群体中又一与时俱进的产物。他们不像传统小商贩要占用城市街道空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更加的灵活而且具有隐蔽性,对于这一新鲜群体,他们的法律定位和规范管理应如何进行呢?时代在发展,法律也应跟上发展的脚步,商法更应该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既然这个群体有着这么活跃的生命力,小商贩是应该被纳入商主体体系的。理由如下:
(一)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将其归为商主体,由商法进行调整,正是体现了商法的实用性,商法的实用价值的价值也得以落实到实际。在现代社会,小商贩这种随处可见的群体,并且作为小规模的商事经营者,其主体资格尽然处于一种法律规定空白的状态下,即没有商法对其商事地位进行认可,也没有法律对其权利与义务予以保护与规范,在城市管理中处境尴尬,其从事经营活动时也常常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扰而致不能顺利进行。这也是因为其主体资格在立法上缺失,没有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保护。如果商法将小商贩作为商主体予以规范与保护,正是体现了商法的实用性特征,彰显了商法在保障商事经营者方面的法律价值。
(二)如果小商贩的法律地位得到商法认可,也就能顺理成章的享有商法规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样也更有利于其开展经营,有利于其发展。当小商贩被法律规定为商个人,就能与其他的商个人一样享有独立的与其经营行为相适宜的民事行为能力,并承担与其商事行为相适应的义务。
(三)将其纳入商主体,是我国商主体制度与时俱进的一种自我完善。将其纳入商主体后,我国商主体制度涵盖的主体类型也更加丰富和全面,在制度供给上也更加趋于实际。为我国商主体制度的全面建立奠定基础,从而有利于我国商事法律的完善与发展。
(四)小商贩实际上大多是个人及家庭的自发型创业。确立其法律地位,能够鼓励其创业,盘活我国的剩余劳动力,发挥出其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符合我国国情且利于经济的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型小商贩的群体在不断壮大,例如我开篇所介绍的那一种,又或者是家庭餐馆等等,并且随着人民消费的需求相信会衍生出越来越多的形式。因此新型小商贩商主体资格的认定,不管对实现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还是体现我国商法的价值来说都是有益之举,同时也更有利于我国经济蓬勃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建伟。从小商贩的合法化途径看我国商个人体系的建构[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
[2]赵文琦。小商贩法律地位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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