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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一、文化背景
着名社会学者费孝通先生在他的知名着作--《乡土中国》中描绘了在中国广为流行的熟人文化,其中描绘的民间借贷行为很具代表性,即人们通常跟同村的“熟人”进行买卖和借贷。比如,今天村里的老杨把钱借给村东头的老王,老王家里资产几何,人口情况,借钱何用,老杨都一清二楚,可能连欠条也无需打,反正也不怕老王跑,俗话说得好,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而如今,随着社会的飞速发1落之间人员的稳定性不再,熟人文化被打破了。如今的民间借贷,再也不具有旧时代中的人与人之间因熟悉而产生的信任感,不论是借钱,还是还钱的原因都早已悄然改变。借钱的人或许是因为有利可图,甚至部分出借人受投机暴富思想驱动,只考虑高息带来的高利润,忽视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和法律风险,不顾一切放款,很少设定抵押、担保,一旦进行诉讼,当事人的权益很难实现。而有些借款人诚信缺失,在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但由于现实需要和投机及赌徒心理支配,又大量借贷。还有的借款人借款后由于经营亏损而无法按约定偿还借款,只能逃逸了事。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中国经济虽然不断发展,货币政策却从宽松转为从紧,金融市场资金流动性紧张,企业融资困难,以至于民间资金拆借市场异常火爆。与此同时,因公民风险意识淡薄,社会诚信机制缺位,也有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关系最终走到了法院。根据各地法院统计,民间借贷纠纷形成的诉讼案件数量激增,所涉及的资金量及约定利率逐年攀高。更有甚者,民间借款用途逐渐从“消费型”借款向“融资型”放贷转变。当前以经营性用途为主,民间融资职业化趋势明显,出现了专业放贷人。由于银行贷款政策的紧缩和企业融资需求的增长,催生民间融资市场的职业化,出现了一些职业的贷款人和中介机构。高利贷现象普遍,且手段隐蔽,由于放贷人暴力追债从而引发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伤害等多种刑事纠纷屡见不鲜。部分借贷纠纷背后隐藏着民间标会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因民间借贷资金安全难以保证,债务人一旦出逃将引发更加严重的连锁纠纷。为解决这类逐渐激化的社会矛盾,立法机构和司法机关也在不断为此类纠纷出台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三、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防范
对于我们个人来说,比起通过法院或其他方式事后追要债务、维护个人财产权利,不如在借款时就有意识地防范可能出现的借贷纠纷。因此,如何书写一份合法有效,且能在发生诉讼的时候起到决定作用的借条,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十分重要。借条,顾名思义就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债权凭证。亲朋好友之间,常会发生金钱借贷问题,但大部分没有金融、法律从业经验的百姓并不会想到跟借款人签一份条款详法制园地细、一式两份的借款合同,而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简短的借条更为常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如果没有书面借据,出借人想要在法院起诉就必须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而实践中,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只凭事实证据很难证明债务的发生并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如何正确书写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条就非常重要。笔者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及法院案例,提供《借条》范本如下,并通过详细注释的方式讲解借条的相关法律要点。
【借条范本】
借条(1)为购买房屋(2),现收到(3)韩梅梅(身份证号:320705…1820)(4)以现金(5)出借的$80000.00元(人民币捌万元整)(6),借期陆个月(7),月利率7%(仟分之柒)(8),贰零壹叁年拾贰月捌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
借款人:李雷(身份证号:765432…1817)(9)贰零壹伍年柒月贰拾日(10)(1)抬头标题并非只是全文的总结,一般在法律文书中,标题表明了该文书的法律性质。此处,抬头标明“借条”或“借据”等字样将表明该条据的用途。我们需要分清“欠条”和“借条”的区别,尽量不要用“欠条”而是用“借条”.借款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如抬头表明是欠条,在法院可能还需要额外举证是因为什么原因欠下的款项。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民法规定,如合同约定内容或目的违法,法院将认定合同无效且不予保护。如果对方说欠下的是赌债,那这张欠条就基本作废了(***是法律命令禁止的)。
同时,标题应书写在纸张顶部,标题和借条正文间不留空行,既防止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上方添加内容,也防止借条持有者将借条篡改为数页合同的最后一页。另外,由于发生过恶意借款人用褪色笔书写借条的案例,因此书写借条时由出借人提供签字笔更为妥当,借条由借款人全文手写较为妥当。
(2)借款目的“为……”表明借款的目的,一方面原因同上,以免一旦发生诉讼后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分手费等抗辩。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借款给***、贩毒、贩卖枪支等非法方面,借款予以收缴。不过,借款是否用于非法或者不正当场合,应当举例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此处在借条上写明借款目的,将有利于出借人的债权在诉讼时得到法院保护。
(3)实际交付证明在民间借贷中,通常借条中写明“今借到某某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但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主张虽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仍极为常见。因为借条反映了借款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四条),而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而不是诺成合同,只在提供借款时生效(合同法第210条)。为进一步避免此种诉讼风险,本范本采取了“现收到某某出借的多少元”此种较不常见的表述,以更加强调款项已经实际交付。
(4)出借人此处写出借人姓名的全名。为保证准确性,名字中的字有同音的多种写法的,应与身份证上记载的名字一致。为避免歧义或混淆,出借人的姓名后应附身份证号码,因为身份证号是唯一的,避免之后就出借人是谁发生争议。
(5)出借方式“现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并非现金而系银行转账,则应将此处的“现金”替换表述为“银行转账”,同时应保留银行转账凭据。金额较大的借款,建议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以免嗣后发生诉讼时就是否实际交付款项发生争议。
(6)借款金额金额应既写阿拉伯数字,也写大写数字,以避免之后就是否篡改发生争议;同时币种也要写明。
(7)还款时限和方式何时还款、以什么方式还款。借期必须明确,以免因何时还款发生争议;借期也要大写。还款时限除了对借款人有约束外,同时关系着出借人的权利时效。所以,当借款人在应履行还款义务时限到达后未履行义务的,出借人应尽快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不可以消极等待。
(8)利率利息如果产生利息的,应载明利率,且应写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借贷内容如果比较简单(不涉及循环借贷的)还可以直接计算应还本息合计。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的利率应符合法律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如果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将不予支持。
另外,民间也常将利率表述为“月息几分”,如“月息两分”,就是指“月利率2%”,但为了避免争议,利率应尽量采用“年/月百分比”予以表述。
(9)借款人信息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在落款处还可加注借款人的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出于保存证据的考虑,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件副本并作为借条的附件,一旦发生纠纷时方便送达文件和提起诉讼。不打官司的人很难想象,诉讼的第一道门槛是送达,而送达只是一系列对原告挑战的开始。要起诉一个自然人,先要向立案庭证明这个人准确身份和住址(提供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有效地址)。如果没有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许可以通过律师查阅户籍信息来替代身份证。但根据各户籍地公安机关的不同规定,许可律师查阅户籍信息的门槛不同,比如有些地方必须由律师持法院出具的协调函来办理,否则不予出具。但矛盾之处在于拿不到协调函就拿不到对方身份信息,就无法立案;无法立案,就拿不到法院的协调函。这样的矛盾会导致诉讼根本无法进行。可是,如果开始能取得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问题就简单得多。
(10)借款人落款和时间由借款人在借条的尾部进行签名并标注出具借条的日期。该日期应为所借款项实际支付的日期,并应大写,理由同前。借条末尾日期以下的空白纸张最好裁掉,理由同前。借条书写完成后,为防篡改,借款人可用手机拍照留存,进一步的措施是借款人复印一份留存(并请出借人签注“该借条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注意催要,及时起诉
有句俗话叫“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不讲信用的人,他们有的到期不还,有的借整还零等等。因此,凡借出的款项已经超过双方约定期限,但借款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就要考虑催要,提醒借款人,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
《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在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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